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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學生輔導諮詢會設置要點 第 3 條
現行條文: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
    之:
(一)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教育行政人員。
(二)學校行政人員,包括輔導主任。
(三)相關專業人員,包括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及精神
      科醫師。
(四)前款以外之相關學者專家。
(五)教師代表,包括輔導教師及特殊教育教師。
(六)家長代表。
(七)學生代表。
(八)相關機關(構)或專業團體代表。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本
    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民國 114 年 03 月 19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1      一、本要點依學生輔導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3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及家庭教育中心主任。
          (二)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輔導主任。
          (三)學生輔導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及精神科醫生。
          (四)學校社工師、學校心理師及相關專業輔導人員。
          (五)教師代表(含專任輔導教師)。
          (六)家長代表。
          (八)相關機關(構)或專業團體代表。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委員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任
              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