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新北市政府為執行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並規範新北市國民
中學、國民中小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校務會議(以下簡稱
校務會議)組成及運作方式,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
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
前項專任教師,不含代理及代課教師;職工指學校正式編制職員及工
友。
第一項之成員中採全體專任教師參加或教師代表參加,由學校依其校
內民主程序討論後決定之。
校務會議任一性別成員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學校任一性別教
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7 七、校務會議應經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並應列入學校行事曆。
校務會議開會通知單連同會議資料應於開會日前七日通知與會成員並
公告。
前項期間應扣除例假日。
8 八、學校發生重大事故或有必要時,校長得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校務會議成員認有必要召開會議時,經全體成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
,請求校長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但經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時,
校長應即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第六點第三項之規定,於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不適用之。
9 九、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如下:
(一)校務發展計畫。
(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裁決之事項。
(四)校長交議事項。
11 十一、校務會議如因法令見解歧異未能作成決議時,學校應於會後三日內
向相關機關函請解釋後,於下次會議提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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