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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 6 條
現行條文:
學生轉學時,其學籍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出學校應出具轉學證明書,交由家長持往轉入學校報到。
二、轉入學校應於學生報到後,將回報單寄回轉出學校。
三、轉出學校接獲回報單後,應將學生學籍資料移轉至轉入學校,不得交
    由家長代為轉送。
四、學校於學生轉學時,應辦理學籍異動作業。
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

第 5  條  新生入學時,學校應詳細登載學生資料,轉入時亦同。
          學生學號依年度別,以學籍管理及資料處理便利為原則編定,不得重複或
          變更。轉入學生之學號,應銜接同年級學生學號之末號接續編定,轉出學
          生再轉回同一學校就讀者,應使用原編定之學號。
          學校應隨時更新學生學籍資料,發現有錯誤者,應予更正。如係戶籍資料
          有錯誤者,應即通知學生家長依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

第 6  條  學生轉學時,其學籍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出學校應出具轉學證明書,交由家長持往轉入學校報到。
          二、轉入學校應於學生報到後,將回報單寄回轉出學校。
          三、轉出學校接獲回報單後,應將學生學籍資料移轉至轉入學校,不得交
              由家長代為轉送。

第 8  條  經本局核准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資料應由原就讀學校
          或本局指定學校保留並登錄。

第 9  條  畢(修)業證書由學校自行驗(套)印,免送本府驗印。
          畢(修)業證書因遺失、破爛、污損或其他原因致不堪使用者,得申請補
          發畢(修)業證明書。
          申請畢(修)業證明書,應檢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向原就讀學校辦理,
          由學校自行印製核發。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另附受託人身分證及委託書。

第 10 條  學生或畢(修)業生申請更正學籍資料,應由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共同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就讀學校辦理。

第 13 條  學校有裁撤或合併之情形者,應主動將學生學籍資料移轉至新設籍或本局
          指定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