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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 3 條
現行條文:
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學
生於入學時取得學籍;學校於學生轉出或轉入時移轉學籍,於中輟學生逾
學齡時撤銷學籍。
同一學生不得同時擁有二個以上學籍。
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籍管理,由本府另定之。
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第 3  條  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學
          生於入學時取得學籍;學校於學生轉出或轉入時移轉學籍,於中輟學生逾
          學齡時撤銷學籍。
          同一學生不得同時擁有二個以上學籍。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