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 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3 條 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學 生於入學時取得學籍;學校於學生轉出或轉入時移轉學籍,於中輟學生逾 學齡時撤銷學籍。 同一學生不得同時擁有二個以上學籍。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