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受獎勵或補助學校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計畫
1、購置計畫應由相關領域或科別之教師代表參與之行政會議決議通
過,會議紀錄應留校備查。
2、學校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附計畫書及領據,陳報本局核撥款項。涉
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並另檢附項目及規格說明
一式二份。
3、變更計畫及項目規格者,應於動支前報本局核定,並於當年十一
月底前完成。
(二)購置財產及物品(以下簡稱財產)規定
1、購置財產應烙印載明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年度獎勵補助私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費購置字樣,列入財產管理清冊,並列為增
加之財產辦理財團法人變更登記。
2、學校購置之設施設備應為全新品,並應以牢固材質烙印或黏貼財
產標示,其標示應包括財產編號、財產名稱、設備價格、購買日
期、使用單位及使用年限。
(三)經費核銷
1、獎勵、補助經費之核銷,應於當年十一月底前檢具收支明細表及
原始憑證等,並依本局相關規定辦理。
2、獎勵、補助經費應依規定專款專用;因實際需要辦理變更計畫者
,核銷時應檢附本局核准函。
3、獎勵、補助經費應於當年度執行完畢,若有賸餘款應依獎勵、補
助比例繳回。
(四)結案與公告:
1、受獎勵、補助學校應於經費使用完竣後,依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
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情形注意事項及本局相關
規定,辦理結案,並將執行成果於當年十二月底前報本局備查。
2、學校應於獎勵及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將經費執行情形公告於學
校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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