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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第 3 條
現行條文:
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或減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一、本府教育局或其所屬機關學校主辦之活動,免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二、前款以外之本府所屬機關使用場地,得經學校許可,免收場地使用費
    。
三、弱勢團體辦理公益性活動,收取半數場地使用費。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第 2  條  申請使用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管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
          簡稱學校)校園場地(以下簡稱場地),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如
          附表。但場地委託民間經營者,不包括之。
          學校應依附表所定各類別收費基準,訂定場地使用收費表,經校務會議通
          過後實施;場地收費高於或低於附表收費基準者,應報經本府教育局(以
          下簡稱本局)核定後實施。但學校已簽訂契約未符本標準收費規定者,新
          契約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

第 3  條  場地免收或減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之情形如下:
          一、依法規規定得免收或減收者。
          二、本局或本局所屬機關、學校為主辦機關者,免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三、本府其他機關使用場地者,得經學校許可,免收場地使用費。
          四、弱勢團體使用場地辦理公益性質活動者,收取半數場地使用費。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應收取其他費用及保證金。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