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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3 條
現行條文:
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
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為審議及督導下列事
項:
一、學校章則及措施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二、涉及融合教育之學年度工作計畫及其校內外教育資源整合運用。
三、校園無障礙與可及性之替代改善措施。
四、特殊教育班級空間、設施、設備及經費運用。
五、促進特殊教育學生課程、教學、評量及活動參與之合理調整措施。
六、特殊教育學生之發現、轉介機制,並協助其資格變更及重新安置處理
    程序。
七、特殊教育班級之課程、教學與評量等事項之規劃及實施。
八、個別化教育計畫與個別輔導計畫之訂定及執行。
九、特殊教育學生支持服務、合理調整及相關措施之各單位權責爭議協商
    機制。
十、其他法令規定本會應辦理之事項。
十一、依特殊教育評鑑指標,推動學校辦理自主評鑑、定期追蹤及獎懲。
前項各款與學年度有關之規劃或調整事項,應於開學前辦理完成。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
          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 3  條  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審議、督導及評鑑下列事項,並定期提出成
          效評估及改進措施:
          一、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特殊教育校內外資源之整合及運用。
          三、特殊教育設施、設備與經費運用。
          四、特殊教育學生之發現與轉介。
          五、特殊教育學生之課程設計。
          六、特殊教育教學與評量之實施。
          七、個別化教育計畫及個別輔導計畫之執行。
          八、特殊教育學生生活及學習輔導。
          九、其他特殊教育相關事項。
          前項各款有關學年度之工作計畫、課程教學及人力運用規劃或調整等事項
          ,本會應於開學前完成審議。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
          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各處室主管。
          二、校內特殊教育教師及普通班教師代表若干人。
          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至少一人。
          前項委員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校長及各處室主管為當然
          委員。
          學校因特殊情形,致本會委員無法依前二項規定組成者,應報本府教育局
          核備。

第 6  條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於任期出缺或有不適當
          行為而解任者,由校長依第四條規定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出缺或解
          任委員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 7  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
          為主席,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時,得指派其他委員為主席。
          本會得邀請專家學者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諮詢。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第 8  條  學校相關主管處室應就本會審議事項,於會議召開七日前,將實施計畫、
          行政協調及資源整合等資料,送本會列入議案討論。
          學校各處室應就本會議決事項,配合辦理並報告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