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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國民小學進修部實施要點 第 8 條
現行條文:
八、國小進修部學生之成績考核,準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
    辦法及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考核過程
    ,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結果以等第紀錄,於學期結束通知學生
    或監護人。
民國 114 年 07 月 25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2      二、國民小學補習教育由新北市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以下簡
              稱國小補校)實施之。

   3      三、國小補校之名稱為新北市某某區某某國民小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

   4      四、國小補校分初、高級二部。初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年限
              為一年;高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年限為二年。

   5      五、國小補校之設立、停辦與成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小補校之設立或停辦,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准。
          ﹙二)國小補校班級人數,達二十人始得成班。同一年級超過三十五人得
                設第二班。
              前項規定如有特殊情形者,得視實際需求專案報本局核准後始得開班
              。

   6      六、國小補校教學科目及每星期教學時(節)數,依教育部之相關規定辦
              理。

   7      七、國小補校學生入學無資格限制,並得包括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中華
              民國護照之非本國籍者。
              國小補校學生入學由學校予以編級測驗,或以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結
              業證書等學力證明文件,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8      八、國小補校學生之成績考核,準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
              則及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考核過程,
              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結果以等第紀錄,於學期結束通知學生或
              監護人(如附件)。
              國小補校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
              書,具有國民小學之畢業資格。

   9      九、國小補校學生修畢同級之學科,成績及格者,得申請轉學至其他國小
              補校程度相銜接之班級。

   10     十、國小補校組織編制如下:
          (一)校長一人,由原國民小學校長兼任,綜理校務。
          (二)校務主任一人,由原國民小學專任教師兼任,襄助校長推展校務。
          (三)總務、人事及會計各一人,由原國民小學原編制內相同職務人員兼
                任。
          (四)幹事一人、二班以下不置工友、三班以上置工友一人、每班各置導
                師一人,均由原國民小學編制內人員兼任。
          (五)教師由原國民小學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
              前項兼職人員編組員額及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如附表。

   11     十一、國小補校兼職人員授課規定準用新北市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辦理。
                前項規定如有特殊情形者,得視實際需求專案報本局核准後始得辦
                理。

   12     十二、國小補校經費編列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13     十三、國小補校學生免收學費,其他收費標準依相關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