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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及補修學分實施要點 第 1 條
現行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為利主管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執行高
    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特
    訂定本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1      一、本要點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七條第四項及職業學校學生成
              績考查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二、新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各校)重修方式,以修讀下一
              年級開設之課程為原則,必要時,得考量課程性質、實際情況選擇專
              班重修或自學輔導方式為之。
          (一)專班重修:
               1、重修班級人數以十五人以上為原則。
               2、重修時間、課程內容及成績考查方式,由各校定之。
               3、重修課程以寒假、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課程範圍以開設學期課
                  程為主,其每一學分授課節數由各校定之。但高級職業學校其每
                  一學分授課節數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高級中學每一學分不得
                  少於原應修課節數之四分之一,且開課期間應達三星期以上。
               4、重修費用以每學生每節課新臺幣(以下同)四十元。
               5、學分收費以六百六十元為上限。
          (二)自學輔導:
               1、重修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
                  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其每一學分授課節數由各校定之。但
                  不得少於三節課,且開課期間應達三星期以上。
               2、授時間及成績考查方式,由各校定之。
               3、每學分收費二百四十元。
               4、已開設專班重修之科目,除有特殊情形並經各校核准者外,學生
                  不得申請自學輔導。
              職業學校得辦理隨班修讀,並隨同下一年級班級修讀開設之課程。

   3      三、學生重修時,得跨年級、學程或類(科)、修讀。

   4      四、重修成績採計方式,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七條第五項及職
              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5      五、重修期間,學生缺課節數達該科目重修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不予
              成績考查。

   6      六、重修經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修費,應納入年度預算內編列。
          (二)教師鐘點費,應依教師實際授課時數核實支付。於上課期間開課者
                ,依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辦理;於課後或寒暑假
                期間開課者,每節支給五百五十元,並以收支平衡為原則。
          (三)延修生繳交重修學分費超過當學年度三年級學生學雜費繳交數額者
                ,以三年級學雜費數額為上限。
          (四)重修學分費,以支付教師鐘點費、教材、講義及行政費用;如不敷
                使用應優先支付教師鐘點費。教材、講義及行政費用之支出,不得
                逾重修學分費收費總額百分之三十。
          (五)重修課程如有實習(驗)者,得酌收實習(驗)費或材料費。但每
                學分收費以二百元為限。
          (六)學生已享雜費優待補助者,其重修學分費不再補助。

   7      七、學生因轉學、轉科、重讀或延修需補修學分者,得比照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