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國民中學學生轉學作業要點 第 2 條
現行條文:
二、本市學生因家庭戶口遷移,持有戶口證明文件並有居住事實者,始得
    申請轉學。但申請轉入全市自由學區學校,或就讀本市自由學區學校
    申請轉學回原學區學校,不在此限。
    各國民中學不得強制學生轉學。
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2      二、本市學生因家庭戶口遷移,持有戶口證明文件並有居住事實者,始得
              申請轉學。
              各國民中學不得強制學生轉學。

   4      四、依下列規定安置及轉介轉學之學生,得免遷戶籍辦理轉學:
          (一)依特殊教育法等相關規定予以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
          (二)為照顧身心障礙學生,其兄弟姊妹得由父、母或監護人向本局提出
                申請,經核定後得免遷戶籍就讀同一所國民中學。
          (三)因就讀額滿學校,由額滿學校改分發之學生無須再遷戶籍。
          (四)屬同一戶籍學生,因學區重新劃分或因該區屬額滿學校致使兄弟姊
                妹分屬不同之學校就讀者,得申請隨兄弟姊妹轉入未額滿之同一學
                校就讀。
          (五)符合本市特殊需求學生就學安置計畫之保護個案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學校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不住在學區內者,得申請轉入其現職
                服務學校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