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依下列各款辦理入學:
(一)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以安
置戶籍學區內之適當國民小學為原則。若學區內無適當場所提供時
,得不受戶籍學區之限制,以就近入學為原則,並於五月三十一日
前完成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作業,將安置名冊送交國民小學,列
入各國民小學新生入學名單內。
(二)符合本市特殊需求學生就學安置計畫之保護個案,本局安置以實際
居住地學區之適當國民小學就讀,不受戶籍學區限制。分發時,除
保護性個案外,其餘應避免本市額滿學校。
(三)各國民小學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之子女或被監護人,得優先隨其父
、母或監護人就讀於所服務之國民小學。
(四)依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或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
辦法規定申請入學之學童,得依其志願分發至國民小學就讀。但於
額滿學校報到日以後申請者,應改分發至鄰近未額滿學校。其餘持
有外國護照及居留證之學童入學,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與本市
新生分發及入學方式辦理。
(五)父、母或監護人之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所屬學區之國民小學,非設
籍本市原住民學童,得檢具實際居住於某一地址之證明或僱用證明
等,向各區公所申請分發入學。但額滿學校不在此限。
(六)本市都市更新計畫致原住居所拆遷之學生,得檢具戶口名簿、居住
事實證明文件向原住居所學區之學校申請,經審查符合即分發入學
,並由學校將相關資料列冊函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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