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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第 13 條
現行條文:
十三、學校應成立學生學習評量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每學期定
      期召開學習評量相關會議,研議、審查學生學習評量相關事項。
      本小組置成員五人至十七人,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代表、教師會
      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相關人員組成之。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1      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      二、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成績之評量,除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相關法規規定外,並應依本
              補充規定辦理。

   3      三、學校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導師參考學校各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學
              習課程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反映,依下列各款學生表現項目加
              以評定:
          (一)出缺席情形:學生出缺席情形包含事假、病假、曠課、公假及喪假
                等紀錄。
          (二)獎懲:包含大功、小功、嘉獎、大過、小過及警告等紀錄,其評量
                標準由學校訂定。
          (三)團體活動表現:由導師或授課教師視學生參與班級、社團、自治與
                學校活動學習等情形紀錄之。
          (四)品德言行表現:由導師考量學生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與社
                會背景等因素,並綜合平日個別行為觀察結果、談話與家庭訪視紀
                錄、學生自評、同儕互評及校外活指導委員會彙送資料紀錄之。
          (五)公共服務表現:由導師或相關人員依學生參與班級、學校或社區服
                務等情形紀錄之。
          (六)校內外特殊表現:依學生實際表現紀錄之。

   4      四、學校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之評量,包括國民中小學課程
              綱要所定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其所融入之重大議題。
              國民小學一、二年級之社會、藝術、自然科學及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統
              整為生活課程實施評量。
              國民中學辦理模擬升學測驗成績之結果,不得納入學生在校學習評量
              成績計算。

   5      五、學校學生定期成績評量,每學期紙筆測驗之次數至多三次;其實施日
              期、次數由學校擬定,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其評量方式由
              各領域/科目教學研究會決定之。
              前項定期評量之紙筆測驗,學校應組成命題與審題小組及建立命題與
              審題機制,以維護評量之合理性、專業性、診斷性、公平性及保密性
              。
              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之評量中,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應符最小
              化精神;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
              定期評量。

   6      六、學校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成績評量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個別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每次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成績之
                核計比例,由各校領域/科目教學研究會訂定。
          (二)個別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之各次定期評量總成績總和之平
                均數為該領域學期成績。
          (三)各個別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學習課
                程、彈性學習課程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除以每週領域學習課
                程、彈性學習課程總節數為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評量之學
                期總平均成績。

   7      七、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學校應衡酌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優勢管道實施評量,
                並依學生能力及需求,調整評量之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
                內容及方式;其評量調整措施,以及成績計算方式,應納入學生個
                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輔導計畫,並經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
                通過後實施。
          (二)身心障礙學生因其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之學習節數完全由
                特殊需求領域替代時,該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成績得採計
                特殊需求領域之評量結果。
          (三)普通班特殊教育學生接受資源班或巡迴輔導直接教學之領域學習課
                程、彈性學習課程時,其成績評量除衡酌該生普通班之平時及定期
                評量表現外,應納入資源班或巡迴輔導教師之評量結果。

   8      八、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領域學習
                課程、彈性學習課程進行評量。
          (二)家長應依申請計畫實施評量,並得自行決定學生返校參加定期評量
                ,由家長實施之評量紀錄,應於學期末提供校方進行成績登錄,提
                供之時間由家長與導師聯繫確認。
               1、返校參加定期考試者,平時評量成績由家長提供,教師就平時評
                  量與定期評量成績,合併計算學生之學期成績。
               2、不返校參加考試者,所有領域成績由家長評定。
               3、學生學期成績單應加註「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字樣。
          (三)學校核發申請實驗教育學生之畢業證書,應在相關文件上加註申請
                實驗教育修業期程。
          (四)申請實驗教育之學生成績,倘涉及畢業成績計算,不列入畢業成績
                獎項評比。

   9      九、學校學生於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定期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
              ,經學校核准給假者,於銷假後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
              為原則。但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行評量,該缺考領域學習課程、彈性
              學習課程定期評量成績以零分計算。

   10     十、學校得視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情形之需要安排專案輔導。
              學生學習表現欠佳者,學校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與補救措施。
              學生各學期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未達丙等者,應施
              予相關輔導與補救措施,並得建立補考機制,其實施原則如下:
          (一)補考範圍:當學期不及格之語文、數學、社會及自然科學領域學習
                課程內容。但下列學生之補考範圍另定之:
               1、國民中學九年級下學期及國民小學六年級下學期學生,得補考當
                  學期不及格領域。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學生,以補考前一學期不及格
                  領域者為限。
          (二)補考時間:由學校自訂,學生逾期未參加補考者,除有不可抗力情
                形外,視同放棄補考機會。
          (三)補考方式:得以紙筆測驗或多元評量等方式辦理。
          (四)成績計算:補考及格者,該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學期成績
                以六十分計算;補考不及格者,以原始分數擇優採計。
          (五)補考次數:每位學生得參加各學期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
                之補考以一次為限。

   11     十一、學校學生成績評量之處理、登記單位及人員如下:
            (一)國民中學: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
                  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學務處主辦,任課教師配合辦理。
            (二)國民小學:由各班導師辦理。
                前項成績評量之各類表冊,由新北市政府另訂之。

   12     十二、學校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定期告知家長及學生。
                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除量化紀錄外,得參酌學生人格特質、學習能
                力、生活態度及特殊才能等以文字描述加以說明,並提出具體建議
                。

   13     十三、學校應成立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每學期定
                期召開成績評量相關會議,研議、審查學生成績評量相關事項。
                本小組置成員五人至十七人,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代表、教師會
                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相關人員組成之。

   14     十四、學校學生修業期滿,經本小組審查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學校發給畢
                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出席率:除公、喪、病假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學習期間上
                  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二)獎懲:學生經獎懲抵銷後,未記滿三大過。
            (三)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1、國民小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
                    動及健康與體育七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
                    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2、國民中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
                    動、科技及健康與體育八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
                    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16     十六、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三點至第十一點及第
                十四點,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學校之學生適用之。

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1      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      二、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成績之評量,除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相關法規規定外,並應依本
              補充規定辦理。

   3      三、學校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導師參考學校各學習領域授課教師、學
              生同儕及家長反應,依下列各款學生表現項目加以評定。
          (一)出缺席情形:學生出缺席情形包含事假、病假、曠課、公假及喪假
                等紀錄。
          (二)獎懲:包含大功、小功、嘉獎、大過、小過及警告等紀錄,其評量
                標準由學校訂定。
          (三)品德言行表現:由導師考量學生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與社
                會背景等因素,並綜合平日個別行為觀察結果、談話與家庭訪視紀
                錄、學生自評、同儕互評及校外生活指導委員會彙送資料記錄之。
          (四)團體活動表現:由導師或任課教師視學生參與班級、社團、自治與
                學校活動學習等情形記錄之。
          (五)公共服務表現:由導師或相關人員依學生參與班級、學校或社區服
                務等情形記錄之。
          (六)校內外特殊表現:依學生實際表現記錄之。

   4      四、學校學生學習領域之評量,分七大學習領域及其所融入之重大議題個
              別辦理;學校彈性學習節數課程並得併入學習領域實施評量。
              國民小學一、二年級之社會、藝術與人文及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
              統整為生活課程實施評量。
              國民中學辦理之模擬升學測驗成績之結果不得納入學生在校學習評量
              成績計算。

   5      五、學校學生定期成績評量每學期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其實
              施日期、次數由學校擬定,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其評量方
              式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決定之。
              前項定期評量之紙筆測驗,學校應組成命題與審題小組及建立命題與
              審題機制,以維護評量之合理性、專業性、診斷性、公平性及保密性
              。
              學習領域評量中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應符最小化精神。

   6      六、學校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個別學習領域每次包含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成績之核計比例,由各
                校學習領域課程小組訂定。
          (二)前款個別學習領域之成績應為總成績總和之平均數。
          (三)各個別學習領域學期成績乘以各該學習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
                和再除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為學習領域評量之學期總平均成績。

   7      七、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學校應衡酌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優勢管道實施評量,
                並依學生能力及需求,調整評量之學習領域、內容及方式;其評量
                調整措施,以及成績計算方式,應納入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
                輔導計畫,並經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
          (二)身心障礙學生因其學習領域之學習節數完全由特殊需求領域替代時
                ,該學習領域成績得採計特殊需求領域之評量結果。
          (三)普通班特殊教育學生接受資源班或巡迴輔導直接教學之學習領域時
                ,其成績評量除衡酌該生普通班之平時及定期評量表現外,應納入
                資源班或巡迴輔導教師之評量結果。

   8      八、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依九年一貫課程七大學習領域及其所融入
                之重大議題進行評量。
          (二)家長應依申請計畫實施評量,並得自行決定學生返校參加定期評量
                ,由家長實施之評量紀錄,應於學期末提供校方進行成績登錄,提
                供之時間由家長與導師聯繫確認。
               1、返校參加定期考試者,平時評量成績由家長提供,教師就平時評
                  量與定期評量成績,合併計算學生之學期成績。
               2、不返校參加考試者,所有領域成績由家長評定。
               3、學生學期成績單應加註「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字樣。
          (三)學校核發申請實驗教育學生之畢業證書,應在相關文件上加註申請
                實驗教育修業期程。
          (四)申請實驗教育之學生成績,倘涉及畢業成績計算,不列入畢業成績
                獎項評比。

   9      九、學校學生於學習領域定期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於銷假後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但無故缺考
              者,不得補行評量,該缺考學習領域定期評量成績以零分計算。

   10     十、學校得視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情形之需要安排專案輔導。
              學生學習表現欠佳者,學校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與補救措施。
              學生各學期各學習領域之成績未達丙等者,應施予相關輔導與補救措
              施,並得建立補考機制,其實施原則如下:
          (一)補考範圍:不及格當學期之語文、數學、社會及自然與生活科技學
                習領域課程內容。但下列學生之補考範為另定之:
               1、國民中學九年級下學期及國民小學六年級下學期學生,得補考當
                  學期不及格領域。
               2、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學生,以補考前一學期不及格領域者為
                  限。
               3、一百零二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得補考入學後至前一學期期間不
                  及格領域。
          (二)補考時間:由學校自訂,學生逾期未參加補考者,除有不可抗力情
                形外,視同放棄補考機會。
          (三)補考方式:得以紙筆測驗或多元評量等方式辦理。
          (四)成績計算:補考及格者,該學習領域學期成績以六十分計算;補考
                不及格者,以原始分數擇優採計。
          (五)補考次數:每位學生得參加各學期各學習領域之補考以一次為限。

   11     十一、學校學生成績評量之處理、登記單位、人員如下: 
            (一)國民中學:學習領域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學
                  務處主辦,任課教師配合辦理。
            (二)國民小學:由各班導師主辦,任課教師配合辦理。 
                前項成績評量之各類表冊,由本府另訂之。

   12     十二、學校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定期告知家長及學生,每學期至少應以
                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除量化紀錄外,得
                參酌學生人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以文字描述
                加以說明,並提出具體建議。

   13     十三、學校應成立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每學期定
                期召開成績評量相關會議,研議、審查學生成績評量相關事項。
                本小組置成員五人至十七人,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代表、教師會
                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相關人員組成之。

   14     十四、學校學生修業期滿,經本小組審查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學校發給畢
                業證書;不符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除公、喪、病假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學習期間上課總出席
                  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二)學生經過學校提供改過銷過機會後,獎懲抵銷後,未有記滿三大
                  過者。
            (三)學習領域中有四大個別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列丙等以上
                  者。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
                學生適用之。

   15     十五、學校於不違反相關法規及本補充規定,得視本位發展實際需要另訂
                規定。

   16     十六、學校技藝教育(學程)學生成績評量,由本府另訂之。

   17     十七、學校學生成績登錄及處理資訊化系統作業相關規定,由本府另訂之
                。

民國 104 年 02 月 13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5      五、學校學生定期成績評量每學期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其實
              施日期、次數由學校擬定,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其評量方
              式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決定之。
              學習領域評量中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應符最小化精神。

   7      七、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各類別之方式辦理:
          (一)身心障礙類:身心障礙學生應衡酌其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優勢管道
                ,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依學生能力及需求調整評量內容及方式,
                其學習領域評量依學生能力採多元方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集中式特教班學生,由特教班教師視學生能力現況,依特殊教育
                  課程綱要規定之領域內容,訂定教育目標並實施評量。
                2.普通班接受資源班服務學生,在資源班接受直接教學之學習領域
                  ,其成績評量除衡酌該生之普通班平時及定期評量表現外,另需
                  納入資源班教師所提供之評量結果,並由各校特教推行委員會自
                  行擬訂普通班及資源班成績合適比例;未接受直接教學之學習領
                  域,其成績評量由普通班教師視學生能力現況彈性調整之。
                3.接受巡迴輔導學生(含在家教育),由學生之學籍學校於學期初
                  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擬訂評量方式,巡迴教師應於學期末將
                  評量結果提交學校處理;如接受巡迴輔導學生為普通班接受資源
                  班服務學生或集中式特教班學生,依資源班或集中式特教班規定
                  辦理。
          (二)資賦優異類:資優類學生如因參加資優相關課程,而彈性調整領域
                課程節數,其成績評量應視節數比例,按比重適當評分;經核定縮
                短修業年限者,得參酌其輔導計畫及縮短修業年限後之評量結果,
                於成績欄中加註或核予適當分數。

   9      九、學校學生於學習領域定期評量時,因故請假缺考者,於銷假後應即補
              考。但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考,該缺考學習領域定期評量成績以零分
              計算。
              前項補考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因公、喪或不可抗力事由請假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病請假缺考者,由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研議之。

   10     十、學校得視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情形之需要安排專案輔導;學習領域之學
              期成績,評定為丁等者,由學校實施補救教學,並得協調學生家長配
              合。

   13     十三、學校應成立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研議、審
                查學生成績評量相關事項。
                本會置委員五至十七人,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代表及教師會代表
                、家長會代表等。

   14     十四、學校學生修業期滿,經本會審查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學校發給畢業
                證書;不符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除公、喪、病假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學習期間上課總出席
                  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二)學生經過學校提供改過銷過機會後,獎懲抵銷後,未有記滿三大
                  過者。
            (三)學習領域中有四大個別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列丙等以上
                  者。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
                學生適用之。

民國 101 年 08 月 27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1      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      二、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成績之評量,除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相關法規規定外,並應依本
              補充規定辦理。

   3      三、學校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導師依下列各款學生表現項目記錄之,
              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
          (一)出缺席情形:學生出缺席情形包含事假、病假、曠課、公假及喪假
                等紀錄。
          (二)獎懲:包含大功、小功、嘉獎、大過、小過及警告等紀錄,其評量
                標準由學校訂定。
          (三)日常行為表現:由導師考量學生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與社
                會背景等因素,並綜合平日個別行為觀察結果、談話與家庭訪視紀
                錄、學生自評、同儕互評及校外活指導委員會彙送資料記錄之。
          (四)團體活動表現:由導師或任課教師視學生參與班級、社團、自治與
                學校活動學習等情形記錄之。
          (五)公共服務表現:由導師或相關人員依學生參與班級、學校或社區服
                務等情形記錄之。
          (六)校內外特殊表現:依學生實際表現記錄之。

   4      四、學校學生學習領域之評量,分就語文、健康與體育、社會、藝術與人
              文、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及綜合活動學習領域個別辦理;學校彈性
              學習節數課程並得併入學習領域實施評量。
              國民小學一、二年級之社會、藝術與人文及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
              統整為生活課程實施評量。

   5      五、學校學生定期成績評量每學期二至三次;其實施日期、次數由學校擬
              定,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其評量方式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
              組決定之。

   6      六、學校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個別學習領域每次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成績之核計比例,由各校學
                習領域課程小組訂定。
          (二)個別學習領域之各次定期評量總成績總和之平均數為該領域學期成
                績。
          (三)各個別學習領域學期成績乘以各該學習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
                和再除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為學習領域評量之學期總平均成績。

   7      七、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各類別之方式辦理:
          (一)身心障礙類:身心障礙學生應衡酌其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優勢管道
                ,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依學生能力及需求調整評量內容及方式,
                其學習領域評量依學生能力採多元方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自足式特教班學生,由特教班教師視學生能力現況,依特殊教育
                  學校(班)國民教育階段智能障礙類課程綱要規定之領域內容,
                  訂定教育目標並實施評量。
                2.普通班接受資源班服務學生,在資源班接受直接教學之科目,其
                  成績評量除普通班教師衡酌該生於普通班平時及定期評量外,需
                  納入資源班教師所提供之評量結果,並由各校特教推行委員會自
                  行擬訂普通班及資源班成績合適比例;未在資源班接受直接教學
                  之科目,由普通班教師視學生能力現況彈性評量該領域成績。
                3.接受巡迴輔導學生(含在家教育),由學生學籍所在學校於學期
                  初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擬訂評量方式,評量結果提交學校登
                  錄,如接受巡迴輔導學生為普通班接受資源班服務學生或自足式
                  特教班學生,依資源班或自足式特教班規定辦理。
          (二)資賦優異類:資優類學生如因參加資優相關課程,而彈性調整領域
                課程節數,其評分應視節數比例,按比重適當評分;經核定縮短修
                業年限者,得參酌其輔導計畫及縮短修業年限後之評量結果,於成
                績欄中加註或核予適當分數。

   8      八、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依九年一貫課程七大學習領域進行評量。
          (二)家長應依申請計畫實施評量,並得自行決定學生返校參加定期評量
                ,由家長實施之評量紀錄,應於學期末提供校方進行成績登錄,提
                供之時間由家長與導師聯繫確認。
                1.返校參加定期考試者,平時評量成績由家長提供,教師就平時評
                  量與定期評量成績,合併計算學生之學期成績。
                2.不返校參加考試者,所有領域成績由家長評定。
                3.學生學期成績單應加註「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字樣。
          (三)學校核發申請實驗教育學生之畢業證書,應在相關文件上加註申請
                實驗教育修業期程。
          (四)申請實驗教育之學生成績,倘涉及畢業成績計算,不列入畢業成績
                獎項評比。

   9      九、學校學生於學習領域定期評量時,因故請假缺考者,於銷假後應即補
              考。但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考,該缺考學習領域定期評量成績以零分
              計算。
              前項補考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因公、喪或不可抗力事由請假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病請假缺考者,由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研議之。

   10     十、學校得視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情形之需要安排專案輔導;學習領域之學
              期成績,評定為丁等者,由學校實施補救教學,並得協調學生家長配
              合。

   11     十一、學校學生成績評量之處理、登記單位、人員如下:
            (一)國民中學:學習領域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學
                  務處主辦,任課教師配合辦理。
            (二)國民小學:由各班導師辦理。
                前項成績評量之各類表冊,由本府另訂之。

   12     十二、學校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定期告知家長及學生。學期或畢業成績
                通知除量化紀錄外,得參酌學生人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
                特殊才能等以文字描述加以說明,並提出具體建議。

   13     十三、學校應成立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研議、審
                查學生成績評量相關事項。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代表及教師會、
                家長會代表等任之。
                本會設置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14     十四、學校學生修業期滿,經本會審查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學校發給畢業
                證書;不符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除公、喪、病假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學習期間上課總出席
                  率至少達二分之一以上。
            (二)學生經過學校提供改過銷過機會後,未有記滿三大過者。
            (三)學習領域中有三大個別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列丙等以上
                  者,或應屆畢業當學期成績有三大個別學習領域丙等以上者。

   15     十五、學校於不違反相關法規及本補充規定,得視本位發展實際需要另訂
                規定。

   16     十六、學校技藝教育(學程)學生成績評量,由本府另訂之。

   17     十七、學校學生成績登錄及處理資訊化系統作業相關規定,由本府另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