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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作業要點 第 2 條
現行條文:
二、本府於每年四月辦理教師申請介聘他校,分別召開新北市國民中學教
    師甄選介聘委員會及新北市國民小學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辦理相關作業事項。
民國 103 年 03 月 18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作業有所依
              循,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五條規
              定,訂定本要點。

   2      二、本府於每年四月辦理教師申請介聘他校,分別召開新北市國民中學教
              師甄選介聘委員會及新北市國民小學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辦理相關作業事項。

   3      三、學校辦理現職教師介聘,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
              本委員會申請,處理程序依本要點之規定。

   4      四、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均依其教師證書所登記(檢定)之教育階段
              別、類科別辦理,若同時具有不同教師合格證書者,最多可申請原服
              務同一教育階段二種介聘科(類)別;若以非現職任教科目調動者,
              須檢附三年內任教該學科(正式課程)一年以上之授課證明。

   5      五、教師申請介聘他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基本條件:現任國民中小學(含附設幼兒園)編制內合格教師,經
                原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2.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
          (二)經保送、保障入學或公費分發之教師,已依規定在原校(地區)服
                務期滿者。
          (三)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除須符合第一款規定外,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並於介聘生效日期(八月一日)前復職者,方得申請。
          (四)依偏遠地區及特殊偏遠地區相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仍應
                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6      六、教師介聘審查方式採積分制,各項積分限合格教師、試用教師期間及
              持有證明文件者始得採計,除第一款服務年資採計至當年度七月三十
              一日外,其他各款採計至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止,其積分核給規定如
              下:
          (一)在原校連續服務年資積分最高為四十分,其計分標準如下:
                1.在原校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2.若原校為偏遠學校(含附幼、市幼)者,服務每滿一年另加給一
                  分(以服務當年度之學校類型為準)。
                3.若原校為特殊偏遠地區學校(含附幼、市幼)者,服務每滿一年
                  另加給二分(以服務當年度之學校類型為準)。
                4.在原校兼任(代)處室主任、園長(園主任)、支援本府所屬各
                  機關教師,服務每滿一年另加給二分。
                5.在原校兼任組長、副組長、人事、會計、學年主任、級導師、市
                  輔導團團員,服務每滿一年另加給一分。
                6.在原校兼任導師者,服務每滿一年另加給零點五分。
                7.在同一學年度如兼任二種以上職務擇一採計;在同一學年度於原
                  校連續服務年資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得以一半積分採計。
                8.教師服務期間之服役及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採計為第一目服務年
                  資,不得採計為其他目加給分數。
          (二)在原校最近連續五年成績考核積分最高為十分,其計分標準如下:
                1.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者,每年給二分。
                2.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
                  款者,每年給一分。
                3.成績考核為另予考核者,採計一半積分。
          (三)在原校最近連續五年獎懲積分:最高十五分,同一事實獎勵不得重
                複計算。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3.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市級每紙給零點五分,中央級每
                  紙給二分。
          (四)在原校最近連續五年進修研習積分最高為十五分,其計分標準如下
                :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相關法規之進修研習,其中研習進修
                時數證明書必須經學校核章。研習進修一星期以上,每滿一星期給
                零點五分(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一星期以三十五小時累計,未滿
                一星期者不計分)。

   7      七、申請介聘之教師,應檢具本市教師介聘他校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如
              下:
          (一)教師證書影本。
          (二)教師現職聘約影本。
          (三)其他積分審查有關證明文件。
              申請介聘應於每年公告及通知介聘之申請期間向原校提出;經原校審
              查造冊後,於期限內轉送本委員會,逾期不予受理。

   8      八、教師介聘以電腦作業方式,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單調。
          (二)互調。
          (三)多角調(先辦理三角調,結束後再依序辦理四角調、五角調等)。
              參加本介聘作業之各校應就現有教師實缺總額中至少提撥三分之一(
              尾數進一)供教師介聘,依科別逐一開列缺額,並於調動作業前一星
              期,提報本委員會。其缺額一經提報,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異動。

   9      九、申請人積分及申請介聘學校均相同時,依年齡(年長優先)、服務年
              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獎懲、進修研習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
              條件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10     十、教師介聘結果,配合市內介聘時程,於本府教育局網站公告之。

   11     十一、達成介聘之教師,應於作業完成後指定時間內至達成介聘學校報到
                。無故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無
                故不到該校報到者,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
                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並於五年內不得再行申請市內介聘,
                且超額介聘作業所採計之原校服務年資及其他資格,自次學年度起
                重新起算。

   12     十二、達成介聘之教師,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予審查,除發現有教師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外,不得拒絕其聘任;若未依規定
                在期限內召開審查會議者,視同同意該師之介聘。

   13     十三、教師已申請市外介聘者,不得同時向本府申請市內介聘。

民國 102 年 03 月 14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作業有所依
              循,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五條規
              定,訂定本要點。

   2      二、本府於每年五月辦理教師申請介聘他校,分別召開新北市國民中學教
              師甄選介聘委員會及新北市國民小學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辦理相關作業事項。

   3      三、學校辦理現職教師介聘,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
              本委員會申請,處理程序依本要點之規定。

   4      四、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均依其教師證書所登記(檢定)之教育階段
              別、類科別辦理,若同時具有不同教師合格證書者,最多可申請原服
              務同一教育階段二種介聘科(類)別;若以非現職任教科目調動者,
              須檢附三年內任教該學科(正式課程)一年以上之授課證明。

   5      五、教師申請介聘他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基本條件:現任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編制內合格教師,經原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同意,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者。
          (二)經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已依規定在原校(地區)服務期滿者。
          (三)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除須符合第一款規定外,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並於介聘生效日期(八月一日)前復職者,方得申請。
          (四)依偏遠地區及特殊偏遠地區相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仍應
                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6      六、教師介聘審查方式採積分制,各項積分限合格教師、試用教師期間及
              持有證明文件者始得採計,除第一款服務年資採計至當年度七月三十
              一日外,其他各款採計至當年度四月三十日止,其積分核給規定如下
              :
          (一)在原校連續服務年資積分最高為四十分,其計分標準如下:
                1.在原校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擔任導師者,服務每滿一年另加
                  給零點五分。
                2.若原校為偏遠學校(含附幼、市幼)者,服務每滿一年另加給一
                  分(以服務當年度之學校類型為準)。
                3.若原校為特殊偏遠地區學校(含附幼、市幼)者,服務每滿一年
                  另加給二分(以服務當年度之學校類型為準)。
                4.在原校兼任(代)處室主任、園長(園主任)、支援本府所屬各
                  機關教師,服務每滿一年另加給二分。
                5.在原校兼任組長、副組長、人事、會計、學年主任、級導師、市
                  輔導團團員,服務每滿一年另加給一分。
                6.如係具有雙重身分擇一採計;原校連續服務年資滿六個月以上未
                  滿一年者,得以一半積分採計。
          (二)在原校最近連續五年成績考核積分最高為十分,其計分標準如下:
                1.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者,每年給二分。
                2.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
                  款者,每年給一分。
                3.成績考核為另予考核者,採計一半積分。
          (三)在原校最近連續五年獎懲積分:最高十五分,同一事實獎勵不得重
                複計算。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3.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市級每紙給零點五分,中央級每
                  紙給二分。
          (四)在原校最近連續五年進修研習積分最高為十五分,其計分標準如下
                :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相關法規之進修研習,其中研習進修
                時數證明書必須經學校核章。研習進修一週以上,每滿一週給零點
                五分(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一週以三十五小時累計,未滿一週者
                不計分)。

   7      七、申請介聘之教師,應檢具本市教師介聘他校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如
              下:
          (一)教師證書影本。
          (二)教師現職聘約影本。
          (三)其他積分審查有關證明文件。申請介聘應於每年公告及通知介聘之
                申請期間向原校提出;經原校審查造冊後,於期限內轉送本委員會
                ,逾期不予受理。

   8      八、教師介聘以電腦作業方式,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單調:參加本介聘作業之各校應就現有教師實缺總額中至少提撥三
                分之一(尾數進一)供教師單調介聘,依科別逐一開列缺額,並於
                調動作業前一週,提報本委員會。其缺額一經提報,不得以任何理
                由請求異動。
          (二)互調。
          (三)多角調(先辦理三角調,結束後再依序辦理四角調、五角調等)。

   9      九、申請人積分及申請介聘學校均相同時,依年齡(年長優先)、服務年
              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獎懲、進修研習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
              條件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10     十、教師介聘結果,配合市內介聘時程,於本府教育局網站公告之。

   11     十一、達成介聘之教師,應於作業完成後指定時間內至達成介聘學校報到
                。無故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無
                故不到該校報到者,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
                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並於五年內不得再行申請市內介聘,
                且超額介聘作業所採計之原校服務年資及其他資格,自次學年度起
                重新起算。

   12     十二、達成介聘之教師,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予審查,除發現有教師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外,不得拒絕其聘任;若未依規定
                在期限內召開審查會議者,視同同意該師之介聘。

   13     十三、教師已申請市外介聘者,不得同時向本府申請市內介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