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行條文: |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新北市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
校)及幼兒園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
務作業有所依循,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
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
|
|
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修正前原條文 |
回頁首 |
|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新北市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
校)及幼兒園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
務作業有所依循,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
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5 五、申請介聘他校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基本條件:現任國民中小學或幼兒園編制內合格教師,以在同一學
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且無下列各款
情事之一者:
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或評議期。
(二)經保送、保障入學或公費分發之教師,已依規定在原校(地區)服
務期滿者。
(三)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除須符合第一款規定外,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並於介聘生效日期(八月一日)前復職者,方得申請。
(四)依偏遠地區及特殊偏遠地區相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仍應
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五)新北市當年度教師甄選簡章就服務年限有較長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6 六、教師介聘審查方式採積分制,各項積分限合格教師、試用教師期間及
持有證明文件者始得採計,除第一款服務年資採計至當年度七月三十
一日外,其他各款採計至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止,其積分核給規定如
下:
(一)在現職服務學校或幼兒園連續服務年資積分最高為四十分,其計分
標準如下:
1、在現職服務學校或幼兒園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2、若現職服務學校或幼兒園為偏遠學校或幼兒園者,服務每滿一年
另加給一分(以服務當年度之學校類型為準)。
3、若現職服務學校或幼兒園為特殊偏遠地區學校或幼兒園者,服務
每滿一年另加給二分(以服務當年度之學校類型為準)。
4、在現職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兼任(代)處室主任、園長(園主任)
、支援本府所屬各機關教師,服務每滿一年另加給二分。
5、在現職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兼任組長、副組長、人事、會計、學年
主任、級導師、市輔導團團員、童軍團團長,服務每滿一年另加
給一分。
6、在現職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兼任導師者,服務每滿一年另加給零點
五分。
7、在同一學年度如兼任二種以上職務擇一採計;在同一學年度於現
職服務學校或幼兒園連續服務年資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得
以一半積分採計。
8、教師服務期間之服役及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採計為第一目服務年
資,不得採計為其他目加給分數。
(二)在現職服務學校或幼兒園最近連續五年成績考核積分最高為十分,
其計分標準如下:
1、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者,每年給二分。
2、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
款者,每年給一分。
3、成績考核為另予考核者,採計一半積分。
(三)在現職服務學校或幼兒園最近連續五年獎懲積分最高為十五分,同
一事實獎懲不得重複計算,其計分標準如下: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3、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市級每紙給零點五分,中央級每
紙給二分。
(四)在現職服務學校或幼兒園最近連續五年進修研習積分最高為十五分
,其計分標準如下: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相關法規之進修研
習,其中研習進修時數證明書必須經學校核章。研習進修一星期以
上,每滿一星期給零點五分(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一星期以三十
五小時累計,未滿一星期者不計分)。
7 七、申請介聘之教師,應檢具本市教師介聘他校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如
下:
(一)教師證書影本。
(二)教師現職聘約影本。
(三)其他積分審查有關證明文件。
申請介聘應於每年公告及通知介聘之申請期間向原校或幼兒園提出;
經原校或幼兒園審查造冊後,於期限內轉送本委員會,逾期不予受理
。
11 十一、達成介聘之教師,應於作業完成後指定時間內至達成介聘學校或幼
兒園報到。無故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或幼兒園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或經審查通過,無故不報到者,原服務學校或幼兒園應依公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並於十年內不得
再行申請市內介聘,且超額介聘作業所採計之原校或幼兒園服務年
資及其他資格,自次學年度起重新起算。
|
|
民國 104 年 03 月 30 日修正前原條文 |
回頁首 |
|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新北市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
校)及幼兒園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
務作業有所依循,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
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5 五、教師申請介聘他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基本條件:現任國民中小學或幼兒園編制內合格教師,以在同一學
校實際擔任教學工作滿一學期以上,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且無
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
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或評議期。
(二)經保送、保障入學或公費分發之教師,已依規定在原校(地區)服
務期滿者。
(三)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除須符合第一款規定外,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並於介聘生效日期(八月一日)前復職者,方得申請。
(四)依偏遠地區及特殊偏遠地區相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仍應
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11 十一、達成介聘之教師,應於作業完成後指定時間內至達成介聘學校或幼
兒園報到。無故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或幼兒園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或經審查通過,無故不報到者,原服務學校或幼兒園應依公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並於五年內不得
再行申請市內介聘,且超額介聘作業所採計之原校或幼兒園服務年
資及其他資格,自次學年度起重新起算。
|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8 日修正前原條文 |
回頁首 |
|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作業有所依
循,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五條規
定,訂定本要點。
2 二、本府於每年四月辦理教師申請介聘他校,分別召開新北市國民中學教
師甄選介聘委員會及新北市國民小學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辦理相關作業事項。
3 三、學校辦理現職教師介聘,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
本委員會申請,處理程序依本要點之規定。
4 四、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均依其教師證書所登記(檢定)之教育階段
別、類科別辦理,若同時具有不同教師合格證書者,最多可申請原服
務同一教育階段二種介聘科(類)別;若以非現職任教科目調動者,
須檢附三年內任教該學科(正式課程)一年以上之授課證明。
5 五、教師申請介聘他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基本條件:現任國民中小學(含附設幼兒園)編制內合格教師,經
原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2.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
(二)經保送、保障入學或公費分發之教師,已依規定在原校(地區)服
務期滿者。
(三)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除須符合第一款規定外,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並於介聘生效日期(八月一日)前復職者,方得申請。
(四)依偏遠地區及特殊偏遠地區相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仍應
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6 六、教師介聘審查方式採積分制,各項積分限合格教師、試用教師期間及
持有證明文件者始得採計,除第一款服務年資採計至當年度七月三十
一日外,其他各款採計至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止,其積分核給規定如
下:
(一)在原校連續服務年資積分最高為四十分,其計分標準如下:
1.在原校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2.若原校為偏遠學校(含附幼、市幼)者,服務每滿一年另加給一
分(以服務當年度之學校類型為準)。
3.若原校為特殊偏遠地區學校(含附幼、市幼)者,服務每滿一年
另加給二分(以服務當年度之學校類型為準)。
4.在原校兼任(代)處室主任、園長(園主任)、支援本府所屬各
機關教師,服務每滿一年另加給二分。
5.在原校兼任組長、副組長、人事、會計、學年主任、級導師、市
輔導團團員,服務每滿一年另加給一分。
6.在原校兼任導師者,服務每滿一年另加給零點五分。
7.在同一學年度如兼任二種以上職務擇一採計;在同一學年度於原
校連續服務年資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得以一半積分採計。
8.教師服務期間之服役及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採計為第一目服務年
資,不得採計為其他目加給分數。
(二)在原校最近連續五年成績考核積分最高為十分,其計分標準如下:
1.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者,每年給二分。
2.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
款者,每年給一分。
3.成績考核為另予考核者,採計一半積分。
(三)在原校最近連續五年獎懲積分:最高十五分,同一事實獎勵不得重
複計算。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3.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市級每紙給零點五分,中央級每
紙給二分。
(四)在原校最近連續五年進修研習積分最高為十五分,其計分標準如下
: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相關法規之進修研習,其中研習進修
時數證明書必須經學校核章。研習進修一星期以上,每滿一星期給
零點五分(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一星期以三十五小時累計,未滿
一星期者不計分)。
7 七、申請介聘之教師,應檢具本市教師介聘他校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如
下:
(一)教師證書影本。
(二)教師現職聘約影本。
(三)其他積分審查有關證明文件。
申請介聘應於每年公告及通知介聘之申請期間向原校提出;經原校審
查造冊後,於期限內轉送本委員會,逾期不予受理。
8 八、教師介聘以電腦作業方式,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單調。
(二)互調。
(三)多角調(先辦理三角調,結束後再依序辦理四角調、五角調等)。
參加本介聘作業之各校應就現有教師實缺總額中至少提撥三分之一(
尾數進一)供教師介聘,依科別逐一開列缺額,並於調動作業前一星
期,提報本委員會。其缺額一經提報,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異動。
9 九、申請人積分及申請介聘學校均相同時,依年齡(年長優先)、服務年
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獎懲、進修研習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
條件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10 十、教師介聘結果,配合市內介聘時程,於本府教育局網站公告之。
11 十一、達成介聘之教師,應於作業完成後指定時間內至達成介聘學校報到
。無故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無
故不到該校報到者,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
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並於五年內不得再行申請市內介聘,
且超額介聘作業所採計之原校服務年資及其他資格,自次學年度起
重新起算。
12 十二、達成介聘之教師,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予審查,除發現有教師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外,不得拒絕其聘任;若未依規定
在期限內召開審查會議者,視同同意該師之介聘。
13 十三、教師已申請市外介聘者,不得同時向本府申請市內介聘。
|
|
民國 102 年 03 月 14 日修正前原條文 |
回頁首 |
|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作業有所依
循,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五條規
定,訂定本要點。
2 二、本府於每年五月辦理教師申請介聘他校,分別召開新北市國民中學教
師甄選介聘委員會及新北市國民小學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辦理相關作業事項。
3 三、學校辦理現職教師介聘,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
本委員會申請,處理程序依本要點之規定。
4 四、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均依其教師證書所登記(檢定)之教育階段
別、類科別辦理,若同時具有不同教師合格證書者,最多可申請原服
務同一教育階段二種介聘科(類)別;若以非現職任教科目調動者,
須檢附三年內任教該學科(正式課程)一年以上之授課證明。
5 五、教師申請介聘他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基本條件:現任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編制內合格教師,經原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同意,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者。
(二)經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已依規定在原校(地區)服務期滿者。
(三)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除須符合第一款規定外,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並於介聘生效日期(八月一日)前復職者,方得申請。
(四)依偏遠地區及特殊偏遠地區相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仍應
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6 六、教師介聘審查方式採積分制,各項積分限合格教師、試用教師期間及
持有證明文件者始得採計,除第一款服務年資採計至當年度七月三十
一日外,其他各款採計至當年度四月三十日止,其積分核給規定如下
:
(一)在原校連續服務年資積分最高為四十分,其計分標準如下:
1.在原校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擔任導師者,服務每滿一年另加
給零點五分。
2.若原校為偏遠學校(含附幼、市幼)者,服務每滿一年另加給一
分(以服務當年度之學校類型為準)。
3.若原校為特殊偏遠地區學校(含附幼、市幼)者,服務每滿一年
另加給二分(以服務當年度之學校類型為準)。
4.在原校兼任(代)處室主任、園長(園主任)、支援本府所屬各
機關教師,服務每滿一年另加給二分。
5.在原校兼任組長、副組長、人事、會計、學年主任、級導師、市
輔導團團員,服務每滿一年另加給一分。
6.如係具有雙重身分擇一採計;原校連續服務年資滿六個月以上未
滿一年者,得以一半積分採計。
(二)在原校最近連續五年成績考核積分最高為十分,其計分標準如下:
1.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者,每年給二分。
2.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
款者,每年給一分。
3.成績考核為另予考核者,採計一半積分。
(三)在原校最近連續五年獎懲積分:最高十五分,同一事實獎勵不得重
複計算。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3.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市級每紙給零點五分,中央級每
紙給二分。
(四)在原校最近連續五年進修研習積分最高為十五分,其計分標準如下
: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相關法規之進修研習,其中研習進修
時數證明書必須經學校核章。研習進修一週以上,每滿一週給零點
五分(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一週以三十五小時累計,未滿一週者
不計分)。
7 七、申請介聘之教師,應檢具本市教師介聘他校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如
下:
(一)教師證書影本。
(二)教師現職聘約影本。
(三)其他積分審查有關證明文件。申請介聘應於每年公告及通知介聘之
申請期間向原校提出;經原校審查造冊後,於期限內轉送本委員會
,逾期不予受理。
8 八、教師介聘以電腦作業方式,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單調:參加本介聘作業之各校應就現有教師實缺總額中至少提撥三
分之一(尾數進一)供教師單調介聘,依科別逐一開列缺額,並於
調動作業前一週,提報本委員會。其缺額一經提報,不得以任何理
由請求異動。
(二)互調。
(三)多角調(先辦理三角調,結束後再依序辦理四角調、五角調等)。
9 九、申請人積分及申請介聘學校均相同時,依年齡(年長優先)、服務年
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獎懲、進修研習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
條件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10 十、教師介聘結果,配合市內介聘時程,於本府教育局網站公告之。
11 十一、達成介聘之教師,應於作業完成後指定時間內至達成介聘學校報到
。無故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無
故不到該校報到者,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
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並於五年內不得再行申請市內介聘,
且超額介聘作業所採計之原校服務年資及其他資格,自次學年度起
重新起算。
12 十二、達成介聘之教師,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予審查,除發現有教師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外,不得拒絕其聘任;若未依規定
在期限內召開審查會議者,視同同意該師之介聘。
13 十三、教師已申請市外介聘者,不得同時向本府申請市內介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