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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立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調整作業要點 第 1 條
現行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立國
    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檢討調整作業,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及
    其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民國 114 年 04 月 17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立國
              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檢討調整作業,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條及其施行
              細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2      二、國民中小學為促成學校均衡發展、保障學生就學等目的,原則採基本
              學區制,例外採自由學區制及大學區制,各學區制定義如下:
          (一)基本學區制:依國中、國小學區劃分原則,以區、里、鄰為基本單
                位,並輔以重要邊界,如鐵道、河流、高速公路、陡坡及交通流量
                大之危險道路等。
          (二)自由學區制:考量學校容量相當、距離相近等而有實際需求者,劃
                定某一里、鄰同時為二校以上之學區,學區內之學生得依其意願選
                擇就讀學校。
          (三)大學區制:除基本學區、自由學區外,本市偏遠學校、特色學校或
                新學年度全校學生數為一百人以下學校得申請大學區制,經本府教
                育局核定後,設籍本市學生皆可依其意願選擇就讀該校。

   3      三、已劃定之學區,經學校或里長評估認有調整之必要時,由提案單位邀
              集相關學校及鄰、里長充分溝通說明後,做成會議紀錄始得提出列入
              區公所提案。跨區公所之提案,應邀請相關區公所及學校列席學區協
              調會說明。
              學區調整案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報各區公所,並於同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前由各區公所召開學區協調會,形成共識決議及建議調整案,
              建議案報由本府核定之。
              鄰近直轄市、縣市共同之學區案,應由所屬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
              後,列入區公所提案討論,並邀相關代表與會說明。

   4      四、新學區之劃分及調整結果,由本府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