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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實施要點 第 2 條
現行條文:
二、本要點之優待對象為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
    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就讀本市所屬公私立高中職
    及國民中小學者。
    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
    機關、學校編制員額內之人員。
民國 102 年 04 月 16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2      二、本要點之優待對象為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
              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就讀本市鶯歌高職、本市立
              高中及本市內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者。
              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
              機關、學校編制員額內之人員。

   3      三、本要點優待條件、內容、項目依附表一之規定。

   4      四、本要點優待標準依附表二及附表三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