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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輔導實施要點 第 7 條
現行條文:
七、學校學習輔導收費及支用原則如下:
(一)課後學習活動、寒暑假學藝活動收費標準:每名學生應繳費用為教
      師授課鐘點費乘以上課節數除以零點七五再除以每班平均計費人數
      。
(二)經費之收支應依學校會計程序辦理,經費支用包含鐘點費及行政費
      兩部分:
     1、鐘點費佔百分之七十五,依實際授課時數支給,每節最高支給新
        臺幣五百四十元,不列入兼代課時數計算。
     2、行政費佔百分之二十五,支給項目包括業務費、水電費、文具紙
        張、印刷費、材料費、生活輔導費、獎學金、加班費、雜支及其
        他教學相關設備、物品之購置或維修費用。
(三)學校所收費用,應以核發鐘點費為優先,不得另收教材或講義費。
        鐘點費核實支付後,剩餘費用始得用於行政費、實際參與此項工
        作人員之加班費或其他相關費用之開支。
(四)寒暑假期間,生活輔導教師得支領生活輔導費,每班每星期最高得
      支新臺幣六百六十五元。但已支領導師費者,不得重複支領生活輔
      導費。
(五)費用減收及退費規定如下:
     1、經政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學生或家境清寒學生,得免繳或酌減
        活動費用。
     2、學生中途加入,應依實際上課週次比例辦理收費。
     3、學生參加課業輔導後,因故無法參加其課程者,學校應依下列規
        定退還學生所繳費用:
     (1)開課前申請退費者,全數退還。
     (2)開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三分之二。
     (3)開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退還
          三分之一。
     (4)開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不予退費。
     4、學校如因故停課且未補課,應依實際上課節數比例辦理退費。
(六)留(到)校自習,除冷氣使用及維護費、代收膳費外,不得收費。
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3      三、學校得依實際需求,規劃辦理學習輔導,課後學習活動、寒暑假學藝
              活動及補救教學,國民教育階段七年級至九年級均可實施;留(到)
              校自習以國民教育階段九年級為限。

   5      五、學習輔導實施時間如下:
          (一)課後學習活動:以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式課程結束後至下午五時三十
                分前辦理,每日以一節課為原則。
          (二)寒暑假學藝活動: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實施為原則,如因辦理校
                外教學活動得調整之,總上課時數寒假不得超過四十節,暑假不得
                超過一百二十節。
          (三)補救教學:
               1、學期間以正式課程、課後或課餘時間實施,午休時間不得實施,
                  每學期不得超過七十二節。
               2、寒暑假以每日實施半日為原則,寒假期間不得超過二十節,暑假
                  期間不得超過八十節。
               3、學校規劃開班時,得於二百四十四節之總量管制節次以內,依實
                  際需求於各學期及寒暑假間彈性調整運用。
               4、身心障礙學生應實施特殊教育,不得於正式課程時間進行抽離式
                  補救教學,其於課餘、課後時間或寒暑假進行外加式補救教學者
                  ,應與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學習目標相結合。
          (四)學校開放留(到)校自習時間:
               1、星期一至星期五:學期中開放至下午九時,寒暑假期間開放至下
                  午五時。
               2、星期六、星期日及國定假日:不開放。

   6      六、學校學習輔導實施原則如下:
          (一)課後學習活動、寒暑假學藝活動:
               1、每班以二十五人為原則。
               2、學生自由申請,不得強迫參加,並應事先取得家長同意書。
               3、課程內容由學校依學生實際需求妥為設計規劃,力求適性化及多
                  元化。
               4、不得提前教授新單元或採用坊間出版專為應付升學考試之各種參
                  考書及測驗卷。
               5、學生參加學習輔導表現,不列入學期成績計算,出缺勤管理由學
                  校規範。
               6、學校辦理學習輔導課程,應安排適當教師進行教學活動,在校內
                  資源不足之情形下,得利用社會資源,聘請具有特殊專長、才藝
                  之家長或社會人士協助辦理,以提高活動效果。
          (二)補救教學:
               1、每班以十人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十二人,最少不得低於六人。
                  但確有成班困難之偏遠或小型學校,經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
                  局)同意者,得依實際情形編班。
               2、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需求,應以接受融合且適性之教育為主,每
                  位教師輔導學生數得酌減至多二人。
          (三)留(到)校自習:
               1、學校應遵守不強迫參加、不收費、不上課、不考試之原則。
               2、應有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或家長在場督導,負責安全、整潔及秩
                  序之維護。

   7      七、學校學習輔導收費及支用原則如下:
          (一)課後學習活動、寒暑假學藝活動收費標準:每名學生應繳費用為教
                師授課鐘點費乘以上課節數除以零點七五再除以二十五。
          (二)經費之收支應依學校會計程序辦理,經費支用包含鐘點費及行政費
                兩部分:
               1、鐘點費佔百分之七十五,依實際授課時數支給,每節最高支給新
                  臺幣(以下同)四百五十元,不列入兼代課時數計算。
               2、行政費佔百分之二十五,支給項目包括業務費、水電費、文具紙
                  張、印刷費、材料費、生活輔導費、獎學金、加班費、雜支及其
                  他教學相關設備、物品之購置或維修費用。
          (三)學校所收費用,應以核發鐘點費為優先,不得另收教材或講義費。
                鐘點費核實支付後,鐘點費核實支付後,剩餘費用始得用於行政費
                、實際參與此項工作人員之加班費或其他相關費用之開支。
          (四)寒暑假期間,生活輔導教師得支領生活輔導費,每班每星期最高得
                支五百元。但已支領導師費者,不得重複支領生活輔導費。
          (五)費用減收及退費規定如下:
               1、經政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學生或家境清寒學生,得免繳或酌減
                  活動費用。
               2、學生中途加入,應依實際上課週次比例辦理收費。
               3、學生參加課業輔導後,因故無法參加其課程者,學校應依下列規
                  定退還學生所繳費用:
               (1)開課前申請退費者,全數退還。
               (2)開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三分之二。
               (3)開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退還
                    三分之一。
               (4)開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不予退費。
               4、學校如因故停課且未補課,應依實際上課節數比例辦理退費。
          (六)補救教學及留(到)校自習均不得收費。

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7      七、學校學習輔導收費及支用原則如下:
          (一)課後學習活動、寒暑假學藝活動收費標準:每名學生應繳費用為教
                師授課鐘點費乘以上課節數除以零點七五再除以二十五。
          (二)經費之收支應依學校會計程序辦理,經費支用包含鐘點費及行政費
                兩部分:
               1、鐘點費佔百分之七十五,依實際授課時數支給,每節最高支給新
                  臺幣(以下同)四百五十元,不列入兼代課時數計算。
               2、行政費佔百分之二十五,支給項目包括業務費、水電費、文具紙
                  張、印刷費、材料費、生活輔導費、獎學金、加班費及其他教學
                  相關設備、物品之購置或維修費用。
          (三)學校所收費用,應以核發鐘點費為優先,不得另收教材或講義費。
                實際參與此項工作人員得酌給加班費。
          (四)寒暑假期間,生活輔導教師得支領生活輔導費,每班每星期最高得
                支五百元。但已支領導師費者,不得重複支領生活輔導費。
          (五)費用減收及退費規定如下:
               1、經政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學生或家境清寒學生,得免繳或酌減
                  活動費用。
               2、學生中途加入或因故無法參加,應依實際上課節數比例辦理收退
                  費。
               3、學校應確實核算各項費用,如因故停課且未補課時,應依比例辦
                  理退費。
          (六)補救教學及留(到)校自習均不得收費。

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1      一、新北市政府為利用課外時間在校實施補救教學,擴大學習效果,及輔
              導學生充分利用假期,擴充學習領域,以充實生活內涵,增進生活知
              能,促進身心健康,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2      二、參加對象:
          (一)完全中學(國中部)及國民中學學生。
          (二)學生自由申請參加並取得家長同意書,不得強迫學生參加。
          (三)每班學生數以(二十八至四十人為原則),並得依因材施教,實施
                小班編組教學。

   3      三、活動時間:
          (一)課後輔導:以每星期五天,每天不超過一節課為原則。
          (二)寒暑假學藝活動:
                1.暑期學藝活動:以六週,每星期五天,每天上午實施四節課為原
                  則(新生學藝活動以四週內為原則)。
                2.寒假學藝活動:以二週,每星期五天,每天上午實施四節課為原
                  則。如因春節假期影響,可彈性調整,惟上課總節數不得超過四
                  十節。

   4      四、活動方式與內容:
          (一)活動內容包括課業輔導與活動課程及輔導課程(包括技藝課程、體
                能活動、康樂活動、童軍活動、生活教育、生涯規畫等課程),由
                各校妥為設計籌畫,不得專門從事升學或課業之不當補習。
          (二)課業輔導以複習舊教材或視學生需要,酌量自備補充教材;不得提
                前教授新單元教材,或採用坊間出版專為應付升學考試之各種參考
                書及測驗卷。

   5      五、收費及支用原則:
          (一)收費標準計算公式:鐘點費(四百五十元)乘以節數除以零點八再
                除以二十八後,等於每名學生應繳費用(個位數字無條件進位)。
          (二)所收費用之開支包括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兩部分:
                1.教師鐘點費佔百分之八十,按實際授課時數支給,並不得列入超
                  支鐘點計算。
                2.又行政費佔百分之二十,除做為印刷紙張、教材講義、事務費、
                  補貼學校水電(佔行政費百分之三十,即所收費用百分之六)、
                  生活輔導費及雜支等費用外,實際參加此項工作人員,得按加班
                  費支給標準,酌給津貼,其中生活輔導費係支付每班所設置之生
                  活輔導教師之輔導費,其支給標準:於寒暑假期間,每班每週最
                  高得支五百元。
                3.倘收費不敷使用,應以發教師鐘點費為優先。行政人員若無授課
                  事實,不得支領鐘點費。
                4.學生家境清寒低收入或單親家庭生計困難者,應准予其免繳納費
                  用。中途參加活動之學生按參加之週數核實收費。
                5.收費應給收據,並應納入學校會計,專戶儲存,以代收代付款方
                  式處理,如有節餘(含教師鐘點費之發放低於百分之八十之差額
                  款及行政費),應本取之學生,用之學生,與本案教學活動相關
                  ,專款專用之原則,作為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及設備。

   6      六、各校辦理藝能活動、體育活動、康樂活動、童軍活動、生活教育、生
              涯規劃等課程,在校內資源不足之情況下,得利用社會資源,聘請具
              有特殊專長、才藝之家長或社會人士協助辦理,以提高活動效果。

   7      七、各校實施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應依據本實施要點擬定實施計畫
              ,並將有關資料妥善保存備查以供改進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