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以下簡
稱本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2 二、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
小)之編班,除依本準則外,並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3 三、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成立新北市政府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本府常態編班之執行、
考核及評鑑。
4 四、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
本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局人員兼任;其餘委員,
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專家學者代表一人。
(二)國中小校長代表二人。
(三)地方教師會代表五人。
(四)學生家長會代表五人。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本局科長或督學擔任。
5 五、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
(派)。
6 六、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行之。
7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
委員外,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
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8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9 九、各校應於每學年度成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校常態編(調)班工作
小組(以下簡稱學校編(調)班小組),由校長、各相關處室主任及
承辦業務處(室)組長及特教業務承辦人、教師代表三至六人、家長
會代表一人等組成,校長為召集人,小組成員任期一年,負責籌畫、
執行編班及特殊情形轉換班級事宜。
10 十、本府得統一辦理本市國中小編班作業或指定學校或核定各校自行辦理
,各校應於每學年度依本府規定日期辦理學生編班導師編配事宜。由
各校自行辦理學生編班及導師編配事宜者,學校應七日前於校門門首
、網路公告及通知全體新生家長參觀編班作業,並由本府派員到校督
導。
11 十一、國中小編班原則如下:
(一)公平、公正、公開。
(二)常態編班。
(三)男女合班。
(四)各班學生數均衡(同學年班級間男女學生數亦應均衡)。
12 十二、國中小編班方式如下:
(一)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編班方式:
1.國小新生編班
(l)依學生戶籍之鄰里別或區公所編列之入學號碼或其他隨機方
式,公告報到編班日期,區分為男女二組,採公開抽籤或電
腦亂數,辦理編班工作。
(2)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各校應以公開抽籤方式,依
序編入學生人數較少之班級,若達增班條件,必須重新編班
時,應採公開抽籤或電腦亂數,辦理編班工作。
2.國小三、五年級學生得採測驗再依成績高低順序以 S 形排列
,或採公開抽籤、電腦亂數辦理編班工作。
3.國小二、四、六年級學生以直升為原則,若達增班條件,必須
重新編班時,應檢附編班會議紀錄、身心障礙學生證件影本(
若無身心障礙學生免附)等資料,專案報本府核准,得採測驗
再依成績高低順序以 S 形排列,或採公開抽籤、電腦亂數辦
理編班工作。
(二)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編班方式:
1.國中新生編班
(l)得採測驗再依成績高低順序以 S 形排列,或採公開抽籤方式
,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
(2)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各校應以公開抽籤方式,依序
編入學生人數較少之班級。
2.國中二、三年級學生以直升為原則,若達增班條件,應檢附編班
會議紀錄、身心障礙學生證件影本(若無身心障礙學生免附)等
資料,專案報本府核准,並依新生編班原則,分配就讀班級。
13 十三、各校導師編配作業,除依本準則相關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各班導師親自到場抽籤,無法親自抽籤者,由現場人員代抽。
(二)各班導師抽籤確定後,除有特殊因素報本府備查外,應維持不變
。
14 十四、各校對於應報到(註冊)而未報到(註冊)之學區學生,應立即追
蹤輔導報到(註冊),於公開抽籤後至開學日前報到之學生,各校
仍應擇期依規定採公開抽籤方式辦理編班;學期中如因學生轉出,
或其他原因致使各班學生人數不一時,若有學生轉入,應優先將其
編入人數較少之班級。
學生因故轉出後再轉回原校時,基於考量學生適應力,應優先編入
原班級就讀為原則。
各校每學年度應依學生轉學日期,建立年度學生轉學名冊,並妥為
保存三年,以備查考。
15 十五、各校於學生編班及導師編配工作完成後,應立即將學生編班名冊及
導師編配結果於學校門首及網路公告至少十五日,並報府備查;學
期內學生異動,亦應隨時更新並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
受保護個案或其他特殊原因經學校編(調)班小組認定須以保護之
學生名單不受前項規範,應不予公告。
16 十六、各校應將常態編班相關資料,妥為保存至少三年,以備查考。
17 十七、學生經編班確定後,不得任意調整就讀班級。如因教育輔導或其他
原因之需要調整就讀班級者,應依下述程序辦理:
(一)學生家長應以書面詳細述明理由,向承辦編班業務處(室)提出
申請調班,惟不得指定轉入班級。
(二)承辦編班業務處(室)受理後,應協調輔導處(室)指派輔導教
師瞭解及妥善輔導。經輔導教師瞭解、溝通及輔導確實無法解決
者,召開個案會議後,提交學校編(調)班小組研議。
(三)學校編(調)班小組會議議程得由輔導教師、原班導師報告處理
情形後,提請學校編(調)班小組於一個月內審議,並研議相關
配合措施。
(四)如獲同意調班,得由承辦編班業務處(室)視各班人數多寡,編
入人數較少班級或適合輔導該個案學生之教師班級,必要時可於
召開學校編(調)班小組時,邀請擬轉入班級導師參與委員會議
,俾瞭解學生,作為未來輔導之參考。
(五)經學校編(調)班小組決議後,由承辦編班業務處(室)通知學
生及家長。
18 十八、國中小之分組學習,以班級內實施為原則。但國中二年級、三年級
得就下列領域,以二班或三班為一組群,依學生學習特性,實施年
級內之分組學習:
(一)國中二年級得就英語、數學領域,分別實施分組學習。
(二)國中三年級得就英語、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分別實施分
組學習。其中數學及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得合併為同一組。
前項年級內分組學習之實施,應由學校邀請該校教師會代表(無教
師會者,由各該年級教師代表)、學生家長會代表及學校行政人員
共同訂定計畫,並報本府備查。
19 十九、為使教師、家長、學生瞭解學校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之精神與
措施,各校應於校務會議、家長委員會、班親會及其他適當時機宣
導。
20 二十、本府得依本準則及本補充規定另訂評鑑計畫,以評鑑各校常態編班
及分組學習辦理情形。
各校執行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經本府查核成效良好者,校長及有關
人員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私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新北市所屬各級學校辦理教師敘獎處
理原則辦理獎勵。各校違反常態編班規定者,公立國中小除依相關
規定追究責任外,並列入校長年終考核重要參據,私立國中小,由
本府依私立學校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21 二十一、各校得依本補充規定另訂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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