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行條文: |
四、學校評選作業之原則如下:
(一)教科用書之選用應以年級為單位,每學年度辦理一次。
(二)教科用書應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教科用書選用辦法,並公開選用之
。
(三)學校教科用書選用成員,應包括各處(室)主任、組長、學年主任
、領域召集人、任教各該科(領域)之教師及家長會代表。
(四)不得要求出版商贈送商品。教科用書隨附之教具、教學媒體及其他
相關物品,不得納入評選項目,且應確認其為與課程或教學內容相
關之簡易軟、硬體器材,並依實際需要決定。
(五)對各科(領域)教科用書應評選出三種版本,明定選用版本順位,
惟該科(領域)科教科用書少於三種版本時不在此限。當議價不成
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選用第一順位版本時,應依順位序選
用下一順位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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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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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新北市各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應基於學生學習之需
要,教學品質之提昇,教學目標之達成,並考量學生之身心發展與學
習能力,秉持民主、公平、公開、服務之原則,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學教科圖書選用注意事項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採購選用教
科圖書事宜。
2 二、各校選用之教科圖書如為教育部辦理審定之領域,以教育部審定,且
審定執照未逾有效期間者為限。
除審定之教科圖書外,各校得因應地區特性、學生特質與需求、領域
及科目屬性等,選擇或自行編輯合適的教材。
全年級或全校且全學期使用之自編自選教材應先送學校課程發展委員
會審查。
3 三、各校選用教科圖書之原則如下:
(一)同一學年度同一領域,除語文領域外,應採用同一版本。同一學習
階段,以採同一版本為原則;未選用同一版本者,應考量學生學習
之延續性及銜接必要性。
(二)有特殊需求或依前款規定選用教科圖書有困難者,應敘明理由,並
考量教材銜接問題,編撰銜接教材及安排銜接教學時間與銜接補救
措施等,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備查。
(三)各校課程及教材,應採多元文化觀點,並納入原住民各族歷史文化
及價值觀,以增進族群間之瞭解及尊重。
(四)原住民族教育之課程發展及教材選編,應尊重原住民之意見,並邀
請具原住民身分之代表參與規劃設計。
4 四、各校評選作業之原則如下:
(一)教科圖書之選用應以年級為單位,每學年辦理一次。
(二)教科圖書應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教科圖書選用辦法,並公開選用之
。
(三)各校學校教科圖書選用成員,應包括各處(室)主任、組長、學年
主任、領域召集人、任教各該科(領域)之教師及家長會代表。
(四)不得要求出版商贈送商品。教科圖書隨附之教具、教學媒體及其他
相關物品,不得納入評選項目,且應確認其為與課程或教學內容相
關之簡易軟、硬體器材並依實際需要決定。
(五)對各科教科圖書應評選出三種版本,明定選用版本順位。當議價不
成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選用第一順位版本時,應依順位序
選用下一順位版本。
5 五、各校採購作業之原則如下:
(一)教科圖書採購作業,每年最遲應於學期開學前辦理完畢。
(二)除依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規定辦理教科圖書評選外,依政府採購
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得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達公告金額
以上者,需報經本局核准。另採購議價程序,得由各校單獨或數校
聯合議價並訂定共同契約方式辦理。
(三)教科圖書之購買數量每科每人一冊為原則,如需另購補充教材,應
經校務會議決議,並與教科書選購一併辦理。
6 六、辦理教科圖書採購時,採購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採購數量、單價及總金額應載明清楚。各校學生於該學期中再購時
,得比照契約單價辦理,不得另以市價或高於契約單價販售。
(二)各出版社辦理教材研習不應影響各校正常教學之進行為原則,並於
當年度二月份及八月份辦理研習為原則。
(三)教科圖書至遲應於開學日一星期前全部送達各校,以免影響學生學
習活動之正常運作。
7 七、各校選用教科圖書之時間及程序如下:
(一)自每年五月一日起,始得開始選用,並至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開
始選用日一個月前,應公告選用程序及時間表。但一百零八年選用
之期限,得至六月二十五日止。
(二)蒐集各領域經審定之教科圖書,並於指定場所公開陳列。
(三)取得教科圖書出版業者出具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國民中小學教
科書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之書面聲明。
(四)設計教科圖書評選表,以利選用成員評選。
(五)選用成員選用過程及評選決議,應作成紀錄,經校長核定後公告,
並建檔保存至少二十年。
8 八、各校應每學年度召開教科圖書選用檢討會議,作為次學年度選用教科
圖書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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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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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新北市各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應基於學生學習之需
要,教學品質之提昇,教學目標之達成,並考量學生之身心發展與學
習能力,秉持民主、公平、公開、服務之原則,並依國民教育法第八
條之二之規定,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並依政府採購
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事宜。
2 二、各校應採用經教育部審定合格、領有未逾使用期限執照之教科書,選
購時以已取得審定執照者為必要條件。
3 三、評選作業方面:
(一)各校教科書之選用應以年級為單位,每學年辦理乙次。
(二)各教科書應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教科圖書選用辦法,並公開選用之
,且應由各有關人員以會議型態議決,不得以個人決定。
(三)各校對各科教科書應評選出三種版本,列出順位,當議價不成或其
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選用第一順位版本時,應依順位序選用下
一順位版本。
(四)各校選用教科書時,不得要求出版商贈送商品,對於出版商隨教科
圖書所附贈教具或教學媒體,應確認其為與課程或教學內容相關之
簡易軟、硬體器材,並應依實際需要決定之。
(五)各校教科書評選作業,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完畢。
4 四、採購作業方面:
(一)各校教科書採購作業,每年最遲應於學期開學前一個月辦理完畢。
(二)各校除依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之規定辦理教科書評選外,並逕依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得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若
達公告金額以上,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另採購議價程序,得由各
校單獨或數校聯合議價並訂定共同契約方式辦理。如遇聯合壟斷情
事,得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反映;如有履約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相
關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三)教科書之購買數量每科以人手一冊為原則,如需另購補充教材,應
經校務會議決議,並與教科書選購一併辦理。
(四)教科書評選採購過程應列入紀錄,該項文件視同正式公文書,各校
應依規定歸檔,並妥善保存五年,俾供視導時查核。
(五)鄉土教學科目、職業陶冶科目、技藝訓練及各科補充教材,如係因
時、因地制宜由學校編輯之各科補充教材,應於使用前之六個月(
即第一學期為當年度一月底前,第二學期為前一年七月底前)編輯
完畢送本府核備,且依成本價格供應學生。
5 五、辦理教科書採購時,請於合約中註明下列事項:
(一)採購數量、單價及總金額應註明清楚,該校學生於該學期中如需再
購時亦得比照合約單價辦理,不得另以市價或高於合約單價販售。
(二)各出版社辦理教材研習以不影響正常教學之進行為原則,第一學期
應於八月份辦理、第二學期應於二月份辦理為宜。
(三)所有版本教科書至遲應於開學日一週前全部送達學校,以免影響學
生學習活動之正常運作。
6 六、教科書評選採購流程:
┌────────┐
│校務會議訂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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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選教教書六月三十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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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教科書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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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送教科書開學日一週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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