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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國民中小學商借教師擔任主任實施要點 第 2 條
現行條文: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商借教師:指商借至商借學校擔任主任之教師。
(二)原服務學校:指商借教師本職所屬之國中小學。
(三)商借學校:指商借原服務學校教師至本校擔任主任之國中小學。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立國民
              中小學(以下簡稱國中小學)具主任資格之優良教師至其他學校擔任
              主任,有效改善學校行政人員缺乏困境,並促進學校行政革新,特訂
              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商借教師:指商借至商借學校擔任主任之教師。
          (二)原服務學校:指商借教師本職所屬之國中小學。
          (三)商借學校:指商借原服務學校教師至本校擔任主任之國中小學。

   3      三、商借教師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曾參加本府或教育部辦理之國中小學候用主任(以下簡稱候用主任
                )甄選儲訓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
          (二)曾參加商借當年度候用主任甄選錄取,且經本府辦理之候用主任儲
                訓合格,取得合格證書者。

   4      四、商借程序如下:
          (一)需求提報及公告:
                1.商借學校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後,提報商借需求。
                2.前目商借需求,商借學校應於每年七月十日前,在本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網站公務作業處填報。
                3.本府於彙整商借需求後,於本局網站局室公告處公告十五日。
          (二)報名及審查:
                1.有意願之教師,經原服務學校及商借學校同意後,應於公告期間
                  內填具報名表,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者不予受理。
                2.本府經審查後,對合於第三點之資格及相關規定者,將審查結果
                  於每年七月二十五日前公告於本局網站之局室公告處。
          (三)商借階段:商借學校、商借教師與原服務學校應針對商借相關事項
                訂立商借同意書。

   5      五、商借其他規定如下:
          (一)商借期限:商借一次為一學年度(自當年度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三
                十一日),商借期滿回任原服務學校。期滿前依商借程序經商借學
                校、商借教師、原服務學校同意並函報本府同意者,得繼續商借。
                但商借教師於同一商借學校服務合計不得逾四學年。
          (二)商借教師名額限制:同一商借學校商借教師不得逾三名。
          (三)職缺保留:商借教師由原服務學校商借至商借學校,商借學校應少
                聘一位教師,原服務學校應保留該教師職缺,並於商借期間聘用代
                理代課教師代其課務,並由原服務學校支付代課費用。
          (四)商借年資:商借教師之商借年資仍連續採計為原服務學校年資。
          (五)待遇發放:商借教師之待遇按商借教師應領薪級支薪,並依下列規
                定辦理:
                1.本薪(年功薪)、學術研究費、考核獎金、年終工作獎金及婚、
                  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費等津貼給與,由原服務學校支給。
                2.地域加給(含考核獎金內之地域加給)由商借學校依各機關學校
                  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及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支給。
          (六)成績考核:商借教師服務期間之成績考核,由商借學校評核後,送
                原服務學校列冊辦理。
          (七)差旅費:商借教師至商借學校服務之差旅費應由該學校支給。
          (八)保險、退休撫卹:商借教師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保
                險費及退休撫卹基金之繳納,由原服務學校辦理。
          (九)權利義務:依教師法與相關規定及雙方商定之同意書內容,商借教
                師應出席所擔任主任相關委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