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行條文: |
四、各校得加置教師員額之原則:
(一)協助辦理本市各項教育工作及業務:如市務、九大行政區區務及調
用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機關、教育研究發展中心、
永續環境教育中心及特殊教育中心之教師。
(二)協助推廣各項教育業務之中心學校:如九年一貫課程教學中心學校
、國小體育促進會學校、成人教育中心學校、英語教學中心學校、
幼教輔導中心學校、幼兒教育資源中心學校、幼教資訊及研習中心
學校、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學校、特教分區資源中心學校及學前特殊
教育資源中心學校。
(三)辦理營養午餐之學校置午餐教師(又稱午餐秘書)一人(核定設置
「營養師」學校,不另加置午餐教師),午餐教師之聘任,以具有
營養學等相關知能者優先。
(四)辦理本市英速魔法學院專案計畫,為順利推動各項業務,於各校區
增置一名員額。
(五)額滿學校以學年度起算之在籍學生數為基準,計算學生數後,依本
市每學年度普通編班基準為設算基準。
(六)全校班級數未達九班者,另增置教師一人。
(七)各校為參與實驗研究或專案性質時,得報本府核准後增置之。
各校有加置教師員額者,應以聘任代理代課教師為原則。
前項各校得加置教師之員額數以本府核定之當年度員額編制表為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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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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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新北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
(三)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
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
1.普通班:每班置教師一點七人為原則(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另視學校規模大小及教師授課時數增減教師總員額,以求各校教
師授課時數之均衡(八十班以上學校每校減一人;普通班七班以
下學校,尾數無條件進位)。
2.特殊教育班(含各類身心障礙教育班及資賦優異教育班)、藝才
班,每班二人。
3.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4.幼兒園:另依幼兒教育相關規定辦理。
(五)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等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
(六)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不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七十
二班以下者,置一至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三至五人。
(七)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
(八)人事及主計人員:依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及主計員額設置原則規
定辦理。
新設校置教師二人,兼任總務主任與教務主任之職務。
4 四、各校得加置教師員額之原則:
(一)協助辦理本市各項教育工作及業務:如市務、九大行政區區務及調
用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機關、教育研究發展中心、
永續環境教育中心及特殊教育中心之教師。
(二)協助推廣各項教育業務之中心學校:如九年一貫課程教學中心學校
、國小體育促進會學校、成人教育中心學校、英語教學中心學校、
幼教輔導中心學校、幼兒教育資源中心學校、幼教資訊及研習中心
學校、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學校、特教分區資源中心學校及學前特殊
教育資源中心學校。
(三)辦理營養午餐之學校置午餐教師(又稱午餐秘書)一人(核定設置
「營養師」學校,不另加置午餐教師),午餐教師之聘任,以具有
營養學等相關知能者優先。
(四)辦理本市英速魔法學院專案計畫,為順利推動各項業務,於各校區
增置一名員額。
(五)額滿學校以學年度起算之在籍學生數為基準,計算學生數後,依本
市每學年度普通編班基準為設算基準。
(六)因應教育部國小班級數人數調降方案之施行,自九十六學年度起符
合學校班級數未達九班且學生五十一人以上者可增置一名教師。
(七)各校為參與實驗研究或專案性質時,得報本府核准後增置之。
各校有加置教師員額者,應以聘任代理代課教師為原則。
前項各校得加置教師之員額數以本府核定之當年度員額編制表為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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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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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所屬國
民小學教師員額編制標準、設置原則及加置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市教師員額計算標準(不含校長):
(一)普通班每班置教師一點五人,其尾數無條件捨去;特殊班每班置教
師二人,幼教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另八十班以上學校每校減一人;
普通班七班以下學校,尾數無條件進位。
(二)新設校置教師二人,兼任總務主任與教務主任之職務。
(三)參與活化課程實驗方案教師編制以現有班級數乘以一點五(依本條
規定計算)與現有班級數乘以零點二(增置人數以四捨五入方式計
算)合計之。
3 三、各校教師員額設置原則:
(一)各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人員之標準,係依新北市立各國民小學國民中
學及國民中小學組織規程之規定辦理,其班級數之計算依實際班級
數(幼教班除外)四捨五入計算:
1.十二班以下者:得置教師兼教導、總務主任,教師兼教務、訓育
組長各一人。
2.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得置教師兼教務、訓導、總務主任,教師
兼教學、註冊、訓育、體育、衛生、事務、出納、資訊組長各一
人。
3.二十五班以上者:得置教師兼教務、訓導、總務、輔導主任,教
師兼教學、註冊、設備、訓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事務、
文書、出納、輔導、資料、資訊組長各一人。
4.設有分校四班以上之學校另置分校主任一人。
5.學校設特殊教育班,且設有輔導室者,得設教師兼特教組長一人
。
6.幼稚園行政組織依新北市公立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工編制基準辦
理。
7.設有圖書館之學校,應設組長或幹事,二十五班以上之學校得設
圖書館主任一人。以上人員均由原處、室、組或幹事兼任。
8.各校於行政單位未增設之前提下,其處室名稱得由學校視需要予
以彈性調整。
(二)級任教師人數為普通班之班級數,每班置級任導師一人(不含特殊
教育班);各校普通班總員額數減去級任及主任人數即為科任教師
數。
4 四、各校得加置教師員額之原則:
(一)協助辦理本市各項教育工作及業務:如市務、九大行政區區務及調
用本府教育局及所屬機關、教育研究發展委員會、永續環境教育中
心及特殊教育中心之教師。
(二)協助推廣各項教育業務之中心學校:如九年一貫課程教學中心學校
、鄉土教學資源中心學校、國小體育促進會學校、成人教育中心學
校、英語教學中心學校、幼教輔導中心學校、幼兒教育資源中心學
校、幼教資訊及研習中心學校、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學校、特教分區
資源中心學校及學前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學校。
(三)午餐學校每校置午餐教師一人(核定設置營養師學校不另加置午餐
教師),午餐教師(又稱午餐秘書)之設置,以具有營養學等相關
知能者優先。
(四)辦理本市英速魔法學院專案計畫,為順利推動該項業務,於各校區
增置一名員額。
(五)額滿學校以學年度起算之在籍學生數為基準計算學生數後,依本市
每學年度普通編班基準表為設算基準。
(六)因應教育部國小班級數人數調降方案之施行,自九十六學年度起符
合學校班級數未達九班且學生五十一人以上者可增置一名教師。
(七)各校倘為參與實驗研究或專案性質時,得經報本府核准後增置之。
(八)本點各校加置教師員額應以聘任代理代課教師為原則。
前項各款得加置教師之員額數以本府教育局核定之當年度員額編制表
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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