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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獎學金發給要點 第 6 條
現行條文:
六、本獎學金發給名額如下:
(一)國中:全校原住民學生人數每七人,得發給一名,以其總人數除以
      七人,剩餘數未滿七人仍以七人計算;分校分班比照辦理。但全校
      原住民學生總人數未滿七人者,得發給一名。
(二)國小:全校原住民學生人數每十人,得發給一名,以其總人數除以
      十人,剩餘數未滿十人仍以十人計算;分校分班比照辦理。但全校
      原住民學生總人數未滿十人者,得發給一名。
(三)全校原住民學生均未達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標準之國中,得由該國
      中依核定名額擇優遴薦之。但學習成績總平均須六十分以上。
(四)全校原住民學生人數之計算時點,以當學期開學日為準。
    特殊才藝獎學金名額未滿時,得流用至學業優秀獎學金。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及激勵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所屬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
              原住民學生努力向上,特訂定本要點。

   2      二、凡具原住民身分,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之國中、國小在學學生,未
              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得申請本獎學金。但
              國中、國小一年級新生不得申請。

   3      三、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二次,自公告申請日起十五日內由學校向本府提
              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4      四、本獎學金依九年一貫各學習領域形式,以百分等第計分法採計前一學
              期成績,其申請標準及發給金額如下:
          (一)國中:學習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下同)五千
                元整。學習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之具低收入戶證明者,亦同。
          (二)國小:學習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發給三千元整。學習成績
                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之具低收入戶證明者,亦同。
              當學期有記過以上處分者不得申請前項各款之獎學金。

   5      五、本獎學金發給名額如下:
          (一)國中:全校原住民學生人數每七人,得發給一名,以其總人數除以
                七人,剩餘數未滿七人仍以七人計算;分校分班比照辦理。但全校
                原住民學生總人數未滿七人者,得發給一名。
          (二)國小:全校原住民學生人數每十人,得發給一名,以其總人數除以
                十人,剩餘數未滿十人仍以十人計算;分校分班比照辦理。但全校
                原住民學生總人數未滿十人者,得發給一名。
          (三)全校原住民學生均未達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標準之國中,得由該國
                中依核定名額擇優遴薦之。但學習成績總平均須六十分以上。
          (四)全校原住民學生人數之計算時點,以當學期開學日為準。

   6      六、本獎學金之申請作業,由本府教育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