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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 第 3 條
現行條文:
三、各校辦理課業輔導之費用,其收支原則如下:
(一)所收費用,以每節新臺幣(以下同)二十五元為上限。
(二)所收費用之開支,包括鐘點費及行政費:
     1、鐘點費按實際授課節數支給,每節最高支給五百五十元,其支用
        不得低於所收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五;其低於百分之七十五者,
        剩餘款應發還學生。
        前目教師授課時數,不列入兼代課鐘點計算。
     2、行政費支用不得逾所收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支付項目包括課
        業輔導業務費、水電費、紙張講義印刷費、材料費、教學設備費
        、維修費、加班費、獎學金及其他相關費用;剩餘款得滾存作為
        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三)寒暑假期間,舉辦課業輔導之班級,每班得置生活輔導教師一人,
      以加強生活輔導;生活輔導費之支給,每班每週最高為七百五十元
      。但已支領導師費者,不得重複支領生活輔導費。
(四)學校所收費用,應以核發鐘點費為優先,兼任行政業務之教師無授
      課事實者,不得支領鐘點費。授課鐘點費核實支付後,剩餘費用始
      得用於行政費、實際參與工作人員之加班費或其他相關費用之開支
      。
(五)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境清寒或單親家庭生計困難者,各校得
      准其免繳或酌減費用。中途參加之學生,按參加之週次比例核實收
      費。
(六)收費應製給收據並納入各校保管款專戶以代收代付方式存管,應本
      於取之學生,用之學生,與本案教學活動相關,專款專用之原則。
(七)鐘點費於辦理期間有調整者,仍依原收費支給,不得再向學生補收
      差額。
民國 113 年 03 月 18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2      二、各校辦理學生課業輔導原則如下:
          (一)學生自由參加,不得有強迫參加情事,並應取得學生家長同意書。
          (二)實施小班編組,每班以三十五人為原則,並得採因材施教方式教學
                。
          (三)學期中,應於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式課程結束後實施,每天實施一節
                課。
          (四)寒假期間,上課以四十節為原則;暑假期間,上課以一百二十節為
                原則。
          (五)課程內容,由各校視教學及活動需要,妥為設計安排。
          (六)不得提前教授新單元教材,或採用坊間出版專為應付升學考試之各
                種參考書及測驗卷。
          (七)各校得視學生需要,酌量編選補充教材,印發講義應用,並不得另
                收教材或講義費。
          (八)學生在校生活應按照各校常規管理,並應注意學生安全及陶冶品德
                與培養群性。
          (九)學生出缺席,應予紀錄;其請假之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
          (十)各校規劃上課時程應預留補課時間。

   3      三、各校辦理課業輔導之費用,其收支原則如下:
          (一)所收費用,以收支平衡為原則,並以新臺幣(下同)五百五十元乘
                以節數,除以零點七五後,再除以三十五(個位數字無條件進位)
                ,計算應收費用。收費扣除鐘點費及行政費後,如有剩餘款,應退
                還學生。
          (二)所收費用之開支,包括鐘點費及行政費:
               1、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五,按實際授課節數支給,每節最高支給五
                  百五十元。
                  前目教師授課時數,不列入兼代課鐘點計算。
               2、行政費占百分之二十五,支付項目包括課業輔導業務費、水電費
                  、紙張講義印刷費、材料費、教學設備費、維修費、加班費、獎
                  學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寒暑假期間,舉辦課業輔導之班級,每班得置生活輔導教師一人,
                以加強生活輔導;生活輔導費之支給,每班每週最高為五百元。但
                已支領導師費者,不得重複支領生活輔導費。
          (四)學校所收費用,應以核發鐘點費為優先,兼任行政業務之教師無授
                課事實者,不得支領鐘點費。授課鐘點費核實支付後,剩餘費用始
                得用於行政費、實際參與工作人員之加班費或其他相關費用之開支
                。
          (五)低收入戶、家境清寒或單親家庭生計困難者,各校得准其免繳或酌
                減費用。中途參加之學生,按參加之週次比例核實收費。
          (六)收費應製給收據並納入各校保管款專戶以代收代付方式存管,應本
                於取之學生,用之學生,與本案教學活動相關,專款專用之原則。
          (七)鐘點費於辦理期間有調整者,仍依原收費支給,不得再向學生補收
                差額。

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3      三、各校辦理課業輔導之費用,其收支原則如下:
          (一)所收費用,以收支平衡為原則,並以新臺幣(下同)五百五十元乘
                以節數,除以零點七五後,再除以三十五(個位數字無條件進位)
                ,計算應收費用。收費扣除鐘點費及行政費後,如有剩餘款,應退
                還學生。
          (二)所收費用之開支,包括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
                1.教師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五,按實際授課節數支給,每節最高支
                  給五百五十元。
                  前目教師授課時數,不列入兼代課鐘點計算。
                2.行政費占百分之二十五,支付項目包括課業輔導、學藝活動所需
                  之業務費、水電費、紙張印刷費、教材講義費、教學設備費、材
                  料費、生活輔導費、學生獎學金、雜支及實際參加此項工作人員
                  加班費。
                3.寒暑假期間,舉辦課業輔導之班級,每班得置生活輔導教師一人
                  ,以加強生活輔導;生活輔導費之支給,每班每週最高為五百元
                  。但已支領導師費者,不得重複支領生活輔導費。
                4.收費不敷使用時,應優先核發教師鐘點費。兼任行政業務之教師
                  無授課事實者,不得支領鐘點費。
                5.低收入戶、家境清寒或單親家庭生計困難者,各校得准其免繳或
                  酌減費用。中途參加之學生,按參加之週數核實收費。
                6.收費應製給收據並納入各校保管款專戶以代收代付方式存管,應
                  本於取之學生,用之學生,與本案教學活動相關,專款專用之原
                  則。
                7.教師鐘點費於辦理期間有調整者,仍依原收費支給,不得再向學
                  生補收差額。

   5      五、學生參加課業輔導後,因故無法參加其課程者各校應依下列規定退還
              學生所繳費用:
          (一)註冊後開學日前者,全數退還。
          (二)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民國 101 年 05 月 29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北市立完全中學高中部、高級
              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課業輔導,以提昇學生學習興
              趣並增進學習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2      二、各校辦理學生課業輔導原則如下:
          (一)由學生自由參加,並應取得學生家長同意書,不得有強迫參加情事
                。
          (二)實施小班編組,每班三十五人以上且不超過四十五人,並得採因材
                施教方式教學。
          (三)學期中,應於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式課程結束後實施,每天實施一節
                課。
          (四)寒假期間上課以四十節為原則;暑假期間上課以一百二十節為原則
                。
          (五)課程內容由各校視教學與活動需要妥為設計安排,以充實教學需求
                ,完備現有課程。
          (六)不得提前教授新單元教材,或採用坊間出版專為應付升學考試之各
                種參考書及測驗卷。
          (七)各校得視學生需要,酌量自備、編選補充教材,印發講義應用,並
                不可另收教材或講義費。
          (八)學生在校生活應按照各校常規管理,並應注意學生安全及陶冶品德
                與培養群性。
          (九)各校規畫上課時程應預留補課時間。

   3      三、各校辦理課業輔導之費用收支原則如下:
          (一)所收費用應以收支平衡為原則,並以新臺幣(下同)五百五十元來
                以節數除以零點八後,再除以三十五(個位數字無條件進位)計算
                應收費用。如有剩餘款(含教師鐘點費之發放低於百分之八十之差
                額款及行政費)應退還學生。
          (二)所收費用之開支包括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
                1.教師鐘點費占百分之八十,按實際授課節數支給,每節最高支給
                  五百五十元,並不得列入超支鐘點計算。
                2.行政費占百分之二十,其中百分之三十補貼各校水電,其餘用於
                  印刷紙張、教材講義、學生獎勵、事務費、生活輔導費、雜支等
                  費用及實際參加此項工作人員加班費之費用。
                3.寒暑假期間,舉辦課業輔導之班級,每班得置生活輔導教師一人
                  ,以加強生活輔導,生活輔導費之支給,每班每週最高得支五百
                  元。已擔任課業輔導教師者,不得再領取生活輔導費。
                4.收費不敷使用時,應優先核發教師鐘點費。兼任行政業務之教師
                  無授課事實者,不得支領鐘點費。
                5.學生家境清寒、低收入戶或單親家庭致生計困難者,各校得准其
                  免繳或酌減費用。中途參加之學生按參加之週數核實收費。
                6.收費應給收據,並應納入各校會計,專戶儲存,以代收代付款方
                  式處理,應本取之學生,用之學生,與本案教學活動相關,專款
                  專用之原則。
                7.教師鐘點費於辦理期間有調整者,仍依原收費支給,不得再向學
                  生補收差額。

   4      四、各校應確實核算各項費用,如因故停課且未補課時,未核發部份之費
              用應退予學生。

   5      五、學生參加課業輔導後,因故無法參加其課程者各校應依下列規定退還
              學生所繳費用:
          (一)註冊後開學日前者,全數退還。
          (二)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6      六、各校應依本要點擬定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