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優良教師遴選要點 第 4 條
現行條文:
四、推薦基準如下:
(一)基本條件: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服務滿一年,品德優
      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
      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二)積極條件,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
     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事肯定
        。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
     4、對執行教育政策或重大議題成績卓著。
(三)特殊條件,曾獲頒教育部或本市優秀教育人員、教育文化專業獎章
      、教學卓越獎、校長領導卓越獎、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個人獎、優良
      特殊教育人員、優良學生事務及輔導人員、教保服務績優人員、資
      訊科技融入教學創新應用團隊等獎項之一者,得優先推薦。
(四)消極條件,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得推薦;尚在調查階段者
      ,亦同:
     1、曾體罰學生。
     2、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
     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
        一條所定之情事之一。
     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5、曾任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軍訓教官或護理教師、校
        長或園長,而具有法規所定不適任之情事。
     6、曾受刑事、緩起訴處分、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受申誡以上之
        懲處。
     7、曾違反學術倫理。
     8、其他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3      三、推薦類組如下:
          (一)專業領域教師類組:語文與社會科學、數學與自然科學(含科技領
                域)、藝術藝能學科(含綜合活動領域、藝術領域、全民國防教育
                、健康與體育等)、技職教育(國中、高中職技職專業類科等)、
                輔導、特殊教育、幼兒教育(含學前特殊教育)等。
          (二)導師類組。
          (三)學校行政類組(不包括校長)。
          (四)校(園)長類組。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類組報名職稱,應依新北市立國民小學組織規程
              、新北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中小學組織規程、新北市立高級中學學校
              組織規程準則及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

   4      四、推薦基準如下:
          (一)基本條件: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服務滿一年,品德優
                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
                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二)積極條件,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
               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事肯定
                  。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
               4、對執行教育政策或重大議題成績卓著。
          (三)特殊條件,過去年度曾獲頒教育部或本市優秀教育人員、教育文化
                專業獎章、教學卓越獎、校長領導卓越獎、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個人
                獎、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優良學生事務及輔導人員、教保服務績優
                人員等獎項之ㄧ者,得優先推薦。
          (四)消極條件,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得推薦:
               1、曾體罰學生。
               2、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
               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情事之ㄧ。
               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5、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
               6、於不適任教師、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或園長處理程序中。
               7、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8、曾違反學術倫理或尚在調查階段。
               9、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民國 104 年 01 月 19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振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教育人
              員專業精神、激勵服務熱忱,增進學校教育效能,營造社會尊師重道
              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
              )、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師、運動
              教練、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3      三、特殊優良教師推薦類組如下:
          (一)專業領域教師類組:語文與社會科學、數學與自然科學(含資訊教
                育領域)、藝術藝能學科(含綜合活動領域、音樂、藝術、軍護、
                體育等)、技職教育(國中,高中職技職專業類科等)、輔導、特
                殊教育、學前幼兒教育等。
          (二)導師類組。
          (三)學校行政類組(不包括校長)。
          (四)校(園)長類組。

   4      四、推薦基準:
          (一)基本條件: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服務滿一年,品德優
                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
                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二)積極條件,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
                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事肯定
                  。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
                4.對執行教育政策或重大議題成績卓著。
          (三)特殊條件,過去年度曾獲頒教育部或本市優秀教育人員、教育文化
                專業獎章、教學卓越獎、校長領導卓越獎、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個人
                獎、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優良學生事務及輔導人員等獎項之ㄧ者,
                得優先推薦。
          (四)消極條件,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得推薦:
                1.曾體罰學生。
                2.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
                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情事之ㄧ。
                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5.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
                6.於不適任教師、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或園長處理程序中。
                7.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8.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5      五、特殊優良教師遴選推薦程序及名額如下:
          (一)初審:
                1.符合第二點及前點規定之教師,經校內提名或推薦程序提出人選
                  一名或數名,再由遴薦會議(各類成員代表及比例應比照學校校
                  務會議)票選出一名,並提出由學校填具之推薦書(如附件一、
                  附件二)、被推薦人相關資格查核表(如附件三)及具結書(如
                  附件四),敘明最近五年之具體優良事蹟,連同遴薦會議紀錄等
                  遴選資料,於期限前向本府推薦。學校遴選資料如有不齊或逾期
                  送件者,均不予受理。遴薦會議所有出席之人員皆有投票權;其
                  票選應以公開、公平、公正方式進行。
                2.符合第二點及前點規定之校(園)長,經校長團體、家長團體、
                  教師團體或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推薦並提出經被推薦人
                  服務學校核章之推薦書(如附件五)、被推薦人相關資格查核表
                  (如附件三)及具結書(如附件四),敘明具體特殊優良事蹟,
                  於期限前向本府推薦。遴選資料如有不齊或逾期送件者,均不予
                  受理。
                3.特殊教育教師及學前幼兒教育教師不適用第一目之規定,另依新
                  北市優良特殊教育人員選拔實施計畫及新北市公私立幼兒園教保
                  服務績優人員暨資深人員表揚實施計畫選拔推薦各二名至本府複
                  審會議審議。
          (二)複審:
                1.由本局駐區督學、聘任督學及相關領域專業人員組成訪查小組,
                  根據被推薦人選資料實地查訪後,於推薦書之實地查訪欄中填寫
                  具體事實並簽章。
                2.本局組成複審小組,由本局局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校長代表
                  、教師會代表、家長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本局督學、科長。
                3.本局複審小組審議選出本市特殊優良教師三十四名(內含特殊教
                  育教師二名、學前幼兒教育教師二名)、校(園)長五名,總計
                  三十九名,簽請市長核定。

   6      六、注意事項:
          (一)曾榮獲本市特殊優良教師或臺北縣師鐸獎者,不得再接受推薦。但
                校長曾以教師或主任身分獲獎者,不在此限。
          (二)被推薦人於審查期間或得獎項後,如發現有不符第四點第四款之情
                事者,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繳已領受之獎座及獎金。
          (三)無論入選與否,被推薦人之遴選資料不予退還。

   7      七、表揚及獎勵方式如下:
          (一)未獲本市特殊優良教師獎者,由學校依權責核予嘉獎一次及公假一
                日之獎勵。
          (二)榮獲本市特殊優良教師獎者,於表揚大會中公開表揚,每人頒給特
                殊優良教師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一萬元及公假三日之獎勵;並得
                由本市優先推薦參加教育部師鐸獎評選。
          (三)前款榮獲本市特殊優良教師獎者,並由本市推薦參加教育部師鐸獎
                評選者,敘獎事宜俟教育部評選師鐸獎後,由學校依教育部師鐸獎
                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辦理敘獎事宜;未獲本市推薦參加教育部
                師鐸獎評選之教師,由學校依權責核予嘉獎二次。
          (四)榮獲本市特殊優良教師者,得視需要邀請其於相關會議場合或各校
                進行經驗分享;其得獎事蹟得刊登於相關刊物。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振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教育人
              員專業精神、激勵服務熱忱,增進學校教育效能,營造社會尊師重道
              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表揚對象為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
              )、幼兒園及幼稚園(以下簡稱學校)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
              師、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3      三、推薦基準:
          (一)基本條件: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服務滿一年,品德優
                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
                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二)積極條件,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
                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事肯定
                  。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
                4.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三)特殊條件,過去年度曾獲頒教育部或本市優秀教育人員、教育文化
                專業獎章、教學卓越獎、校長領導卓越獎、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個人
                獎、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優良學生事務及輔導人員等獎項之一者,
                得優先推薦。
          (四)消極條件,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得推薦:
                1.曾體罰學生。
                2.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
                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情事之一。
                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5.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
                6.於不適任教師、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或園長處理程序中。
                7.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8.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4      四、特殊優良教師遴選推薦程序及名額如下:
          (一)初審:
                1.符合第二點及前點規定之教師,經校內提名或推薦程序提出人選
                  一名或數名,再由遴薦會議(各類成員代表及比例應比照學校校
                  務會議)票選出一名,並提出由學校填具之推薦書(如附件一)
                  、被推薦人相關資格查核表(如附件二)及具結書(如附件三)
                  ,敘明最近五年之具體優良事蹟,連同遴薦會議紀錄等遴選資料
                  ,於期限前向本府推薦。學校遴選資料如有不齊或逾期送件者,
                  均不予受理。遴薦會議所有出席之人員皆有投票權;其票選應以
                  公開、公平、公正方式進行。
                2.符合第二點及前點規定之校(園)長,經校長團體、家長團體、
                  教師團體或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推薦並提出經被推薦人
                  服務學校核章之推薦書(如附件四)、被推薦人相關資格查核表
                  (如附件二)及具結書(如附件三),敘明具體特殊優良事蹟,
                  於期限前向本府推薦。遴選資料如有不齊或逾期送件者,均不予
                  受理。
          (二)複審:
                1.由本局駐區督學及聘任督學組成訪查小組,根據被推薦人選資料
                  實地查訪後,在推薦書之實地查訪欄中填寫具體事實並簽章。
                2.本局組成複審小組,由本局局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校長代表
                  、教師會代表、家長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本局督學、科長。
                3.本局複審小組審議選出本市特殊優良教師三十二名(內含身心障
                  礙類特教班教師至少二名)、校長五名,總計三十七名,簽請市
                  長核定。
                4.全市核定之特殊優良教師中,教師兼主任(含代理主任)之名額
                  比例以三分之一為原則。

   5      五、注意事項:
          (一)曾榮獲本市特殊優良教師者,不得再接受推薦。但校長曾以教師或
                主任身分獲獎者,不在此限。
          (二)被推薦人於審查期間或得獎項後,如發現有不符第三點第四款之情
                事者,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繳已領受之獎座及獎金。
          (三)無論入選與否,被推薦人之遴選資料不予退還。

   6      六、表揚及獎勵方式如下:
          (一)未獲本市特殊優良教師獎者,由學校依權責核予嘉獎一次及公假一
                日之獎勵。
          (二)榮獲本市特殊優良教師獎者,於表揚大會中公開表揚,每人頒給特
                殊優良教師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一萬元及公假三日之獎勵;並得
                由本市優先推薦參加教育部師鐸獎評選。
          (三)前款榮獲本市特殊優良教師獎者,並由本市推薦參加教育部師鐸獎
                評選者,敘獎事宜俟教育部評選師鐸獎後,由學校依教育部師鐸獎
                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辦理敘獎事宜;未獲本市推薦參加教育部
                師鐸獎評選之教師,由學校依權責核予嘉獎二次。
          (四)榮獲本市特殊優良教師者,得視需要邀請其於相關會議場合或各校
                進行經驗分享;其得獎事蹟得刊登於相關刊物。

民國 101 年 01 月 19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振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教育人
              員專業精神、激勵服務熱忱,增進學校教育效能,營造社會尊師重道
              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於本市立高中職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與幼稚園(以下簡稱各校),擔
              任編制內合格教師或校(園)長合計滿五年以上(留職停薪、代理代
              課等年資均不計入),且在現職單位服務滿一年,品德端正、服務熱
              心、績效優良,並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得為師鐸獎之被推薦人:
          (一)默默耕耘,盡心盡力從事教職,有具體成效且受家長學生及大多數
                教師尊敬。
          (二)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三)對課程發展、教材教法及教具之研究、改進、創新或發明,有具體
                成效,足資推廣。
          (四)在教務、訓導、總務、輔導之校務行政工作推動有具體績效。
          (五)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3      三、被推薦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無教師法第十四條之情事。
          (二)未違反教師法第十七條。
          (三)未體罰學生。
          (四)未於校內外從事不當補習。
          (五)無其他不良紀錄。

   4      四、師鐸獎推薦程序及名額如下:
          (一)教師部分:
                1.初選:各校校內符合第二點及前點規定之教師,經校內提名或推
                  薦程序提出人選一名或數名,再由遴薦會議(各類成員代表及比
                  例應比照各校校務會議)票選出一名,並提出推薦書(格式如附
                  件),敘明最近五年之具體特殊優良事蹟,連同遴薦會議紀錄等
                  遴選資料,於期限前向本府推薦;各校遴選資料如有不齊或逾期
                  送件者,均不予受理。
                2.複審:由駐區督學及教育視導組成訪查小組,根據各校被推薦人
                  選資料實地查訪後,在推薦書之實地查訪欄中填寫具體事實並簽
                  章,提送本府複審小組審議選出本市師鐸獎教師三十名(內含身
                  心障礙類特教班教師至少二名),簽請市長核定。
          (二)校(園)長部分:
                1.由校長團體、家長團體、教師團體或本府教育局,遴薦符合第二
                  點及前點規定之校(園)長,提出推薦書,敘明最近五年之具體
                  特殊優良事蹟,於期限前依規定向本府複審小組推薦。
                2.本府複審小組由以上受推薦者遴選若干名,簽請市長核定五名。
          (三)全市核定之師鐸獎教師中,教師兼主任(含代理主任)之比例不得
                超過三分之一。前項第一款第一目遴薦會議所有出席之人員皆有投
                票權;其票選應以公開、公平、公正方式進行,並連同結果詳予記
                錄。第一項之複審小組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擔任召
                集人,其成員包括校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代表、社會公正人
                士及本局督學、科長。

   5      五、注意事項如下:
          (一)曾榮獲師鐸獎者,不得再接受推薦。但校長曾以教師或主任身分獲
                獎者,不在此限。
          (二)被推薦人於審查期間或得獎後,如發現有不符第三點情事者,即取
                消其獲獎資格。
          (三)無論入選與否,被推薦人之遴選資料不予退還。

   6      六、表揚及獎勵方式如下:
          (一)各校推薦提報之教師,未獲師鐸獎者,於公立學校服務者,核給公
                假一天;於私立學校服務者,則由其服務學校酌予獎勵。
          (二)經核定榮獲本市師鐸獎者,由本府公開表揚,每人頒給師鐸獎獎座
                一座、獎金(提貨單)新臺幣一萬元。於公立學校服務者,並核給
                公假三天;私立學校服務者,由其服務學校酌予獎勵。
          (三)榮獲本市師鐸獎者,本府得視需要邀請其於適當會議場合、各校進
                行經驗分享;其得獎事蹟並得刊登於相關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