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瞭解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辦學
成效、困境及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以本市所屬國民中小學為評鑑對象,學校自評每學年辦理 1
次;委員到校評鑑,至少以每 3 至 4 年辦理 1 次為原則或本局
得視實際需要進行評鑑。
3 三、本局為執行本項評鑑,得設市立國民中小學校務評鑑小組,由教育局
副局長擔任總召集人,並由本局遴聘評鑑委員若干人,執行校務評鑑
,另由教育局教育研究發展科科長擔任執行秘書,辦理評鑑相關行政
事宜。前項評鑑委員不得具有民意代表身份。
4 四、評鑑委員遴聘以學者專家、退休或現任校長、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
本局督學為原則,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發給評鑑鐘
點費或出席費。本局並應於評鑑前辦理評鑑作業會議及受評學校會議
,藉以溝通觀念、程序及作法。教師代表得自師鐸獎獲獎教師中遴聘
或由本市相關組織推薦,家長代表依其資格要件由本市九大分區中心
學校召集區內各校家長會長推薦產生。
5 五、評鑑委員到校評鑑時,以 5 至 9 人為一編組,並由督學為小組召
集人,集體到校實施評鑑。
6 六、學校應於每學年依本局所訂評鑑項目,並參考校務發展計畫辦理自我
評鑑,評鑑結果留校備查,並應據以提出改進方案,以增進學校辦學
績效。
7 七、本局評鑑小組到校評鑑以 1 至 2 天為原則,並應於評鑑 2 週前
通知受評學校,實施方式以簡報、參觀、資料查閱、與學生、教職員
工、實習教師及家長晤談、綜合座談等多元方式進行,力求公正、客
觀、周延,以達到評鑑之目的為原則。
8 八、評鑑委員於評鑑後一週內,填妥評鑑報告送本局存參,本局應依行政
程序轉送受評學校參考,受評學校對評鑑委員所提建議事項可充分說
明並提出具體改進方案。
9 九、本局應對受評學校予以追蹤輔導,必要時得進行後續評鑑。
10 十、新任校長到任後,須擬訂學校 3 或 4 年校務發展計畫書,一般學
校到任第 2 年至第 5 年;偏遠學校到任第 2 年至第 4 年。並
於到任第 1 年第 1 個學期結束後送教育局備查,並列入督學視導
重點之一。
11 十一、學校處室及教學評鑑依當年之評鑑項目先行自我及校內評鑑,並列
入督學視導重點之一。
12 十二、評鑑所得各種資訊將作為本局檢視學校校務經營、校長辦學績效及
輔導、補助學校之參考。
13 十三、評鑑結果成績優良學校得獎勵該校教師、主任及校長。
14 十四、本要點自公布後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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