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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國民中小學校務評鑑實施要點 第 10 條
現行條文:
十、受評鑑學校對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應研議提出具體改進措施,並
    納入重大校務改進事項;其改進結果,應列為下一週期之重要評鑑項
    目。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1      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瞭解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辦學
              成效、困境及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以本市所屬國民中小學為評鑑對象,學校自評每學年辦理 1  
              次;委員到校評鑑,至少以每 3  至 4  年辦理 1  次為原則或本局
              得視實際需要進行評鑑。

   3      三、本局為執行本項評鑑,得設市立國民中小學校務評鑑小組,由教育局
              副局長擔任總召集人,並由本局遴聘評鑑委員若干人,執行校務評鑑
              ,另由教育局教育研究發展科科長擔任執行秘書,辦理評鑑相關行政
              事宜。前項評鑑委員不得具有民意代表身份。

   4      四、評鑑委員遴聘以學者專家、退休或現任校長、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
              本局督學為原則,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發給評鑑鐘
              點費或出席費。本局並應於評鑑前辦理評鑑作業會議及受評學校會議
              ,藉以溝通觀念、程序及作法。教師代表得自師鐸獎獲獎教師中遴聘
              或由本市相關組織推薦,家長代表依其資格要件由本市九大分區中心
              學校召集區內各校家長會長推薦產生。

   5      五、評鑑委員到校評鑑時,以 5  至 9  人為一編組,並由督學為小組召
              集人,集體到校實施評鑑。

   6      六、學校應於每學年依本局所訂評鑑項目,並參考校務發展計畫辦理自我
              評鑑,評鑑結果留校備查,並應據以提出改進方案,以增進學校辦學
              績效。

   7      七、本局評鑑小組到校評鑑以 1  至 2  天為原則,並應於評鑑 2  週前
              通知受評學校,實施方式以簡報、參觀、資料查閱、與學生、教職員
              工、實習教師及家長晤談、綜合座談等多元方式進行,力求公正、客
              觀、周延,以達到評鑑之目的為原則。

   8      八、評鑑委員於評鑑後一週內,填妥評鑑報告送本局存參,本局應依行政
              程序轉送受評學校參考,受評學校對評鑑委員所提建議事項可充分說
              明並提出具體改進方案。

   9      九、本局應對受評學校予以追蹤輔導,必要時得進行後續評鑑。

   10     十、新任校長到任後,須擬訂學校 3  或 4  年校務發展計畫書,一般學
              校到任第 2  年至第 5  年;偏遠學校到任第 2  年至第 4  年。並
              於到任第 1  年第 1  個學期結束後送教育局備查,並列入督學視導
              重點之一。

   11     十一、學校處室及教學評鑑依當年之評鑑項目先行自我及校內評鑑,並列
                入督學視導重點之一。

   12     十二、評鑑所得各種資訊將作為本局檢視學校校務經營、校長辦學績效及
                輔導、補助學校之參考。

   13     十三、評鑑結果成績優良學校得獎勵該校教師、主任及校長。

   14     十四、本要點自公布後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