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0602513570 號
  要  旨:
辦法總說明以臚列重點為原則,各點說明句首應避免使用「明定…」敘述
方式;另有關依其他規定辦理,依何規定內容宜釐清定明;又定有罰則之
自治法規,罰則部分應會商法務部,至未定有罰則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等
,宜以其內容確實涉及法務部主管法規適用再行會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