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五、依前點規定分配予執行機關之獎勵金作為獎金支出者,發給額度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簽約獎勵金以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二)重點公共建設獎勵金以百分之六十為上限。
(三)考核獎勵金以百分之六十為上限,由本府採購處統籌分配考核獎金
。
前項獎金之給予,由本府組成審議小組審議,其成員由本府副秘書長
擔任召集人,其餘成員由本府主計處、人事處、研究考核發展委會、
採購處及本局指派主管人員擔任。
獲配獎金之機關,如將該獎金發放予個人者,應組成機關審議小組,
其成員由機關自訂,並按實際參與及貢獻程度等覈實給予,且每人同
一事由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
本府及機關組成之審議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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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3 年 05 月 09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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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支用財政部依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及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獎勵金核發作業
要點)核發之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相關事宜,特依獎勵金核發
作業要點第十五點第三項規定,訂定本原則。
2 二、獎勵金應專款專用,並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列帳控管,其
運用應依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八款、第十五點第一項及第二
項規定辦理。
4 四、本局於接獲財政部核發之獎勵金後,應就年度支用項目及分配額度簽
報本府核定,並通知相關機關辦理支用。
依前項規定支用獎勵金之機關,倘執行後有賸餘者,應繳還本局。
5 五、本局就前點第二項繳還之獎勵金應存入專戶,留供以後年度繼續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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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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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支用財政部依擴大鼓勵機關辦理促進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促參獎勵作業要點)
核發之獎勵金(以下簡稱促參獎勵金)相關事宜,特依促參獎勵作業
要點第十點第四項規定,訂定本原則。
2 二、促參獎勵金應專款專用,其運用應依促參獎勵作業要點第十點第一項
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3 三、財政部核發之促參獎勵金統一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納入年
度預算辦理。
4 四、本局於接獲財政部核發之促參獎勵金後,應就年度支用項目及分配額
度簽報本府核定,並通知相關機關辦理支用。
依前項規定支用促參獎勵金之機關,倘執行後有賸餘者,應繳還本局
。
5 五、本局就前點第二項繳還之促參獎勵金應存入專戶,留供以後年度繼續
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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