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 25 條規定,是為防止各級地方政府就原管有之公有土地,濫用 職權,擅自處分,損害省市縣之利益,而設之限制規定。該條係規定行政 機關之職權行使,並非賦予人民有公法上請求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之權利 ,亦非賦予人民有私法上請求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