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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1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2年訴更一字第 15 號
  要  旨:
土地法第 25 條規定,是為防止各級地方政府就原管有之公有土地,濫用
職權,擅自處分,損害省市縣之利益,而設之限制規定。該條係規定行政
機關之職權行使,並非賦予人民有公法上請求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之權利
,亦非賦予人民有私法上請求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1253 號
  要  旨:
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30 條及第 32 條,固有關於「市有非公
用不動產」標售、讓售之規定,然直轄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土地之出售屬私
經濟行為,有契約自由原則之適用,該條文僅係規定得申請讓售土地之資
格、要件,使符合之人取得請求讓售公有土地即為要約之地位而已,至是
否讓售,直轄市政府仍有審酌及決定之權限,故該規定尚非賦與人民請求
讓售公有土地之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