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三、下列情形之冠名不適用本要點:
(一)依本府各機關所訂相關規定辦理市有財產之認養。
(二)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接受捐贈作業要點第十六點第一項第
二款或第六款規定標明姓名或授予冠名者。
(三)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辦理之捐贈。
9 九、本府應依執行機關收取冠名權權利金之百分之五十,給予歲出預算額
度獎勵。
10 十、執行機關辦理之冠名權個案權利金總金額達下列數額者,由本府財政
局簽會本府人事處,經本府核可後,轉請各機關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一)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以上(甲組三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
萬元:小功一次三人次。
(二)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小功二次三人次。
(三)五千萬元以上:大功一次一人次及小功二次四人次。
甲組各機關達前項標準者,行政獎勵之員額加倍。
前二項受獎勵人員,以實際辦理冠名權業務之主辦、督導人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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