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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 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431 號
  要  旨:
按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自應為房屋所有人、典權人、或共有人,非有法
定得變更之原因者,自不得任意變更。如欲申請變更所載,則須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稅捐稽徵機關始得據以辦理,房屋稅於房屋所有權歸屬未確定
前,暫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於法自屬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