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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區及地區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考核實施要點 第 7 條
現行條文:
七、年度考核成績甲組及乙組前三名公開表揚,評定列優等者,由本府頒
    給獎狀。農會、漁會並得依下列標準及其人事管理辦法規定程序辦理
    獎懲:
(一)列優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功二次。
(二)列甲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功一次。
(三)列乙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嘉獎二次。
(四)列丙等者,不予獎懲。
(五)列丁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過一次。
    年度考核成績列丙等及丁等之農會、漁會,應於考核成績評定後一個
    月內擬定信用業務營運計畫報本府核辦。
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農會信用業務,加強農業金融功
              能,特訂定本要點。

   3      三、本要點之考核時間,於農會年度決算後辦理。

   4      四、按各受考核農會考核年度決算後淨值及存款總額二項加權計分後排序
              ,前十二家為甲組,後十二家為乙組。
              本要點考核項目如附表,滿分為一百分。本局得就年度考核加減分事
              項,就評定之總分外予以增減分數。但增減幅度以十分為限。依前述
              計分後,總分逾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

   5      五、本局應就考核項目另訂配分及評分標準,並依配分及評分標準訂定農
              會信用部業務考核成績調查評定表,函知農會。
              前項考核項目之評分方式,由農會填具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陳報本局
              ,再由本局進行書面或實地查核後,評定考核成績。

   6      六、年度考核成績,依下列規定列等:
          (一)八十五分以上者,列優等者。
          (二)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列甲等者。
          (三)六十五分以上未滿七十五分者,列乙等者。
          (四)五十五分以上未滿六十五分者,列丙等者。
          (五)未滿五十五分者,列丁等者。

   7      七、年度考核成績各組前三名公開表揚,評定列優等者由本府頒給獎狀,
              農會並得依下列標準及農會人事管理辦法規定程序辦理獎懲:
          (一)列優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功二次。
          (二)列甲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功一次。
          (三)列乙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嘉獎二次。
          (四)列丙等者,不予獎懲。
          (五)列丁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過一次。
              年度考核成績列丙等及丁等之農會,應於考核成績評定後一個月內擬
              定信用業務營運計畫報本府核辦。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4      四、本要點考核項目如附表,滿分為一百分。
              本局得就年度考核特殊事項,就前項評定之總分外予以增減分數。但
              增減幅度以十分為限。
              依前二項計分後,總分逾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

   6      六、年度考核成績,依下列規定列等:
          (一)九十分以上者,列優等。
          (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列甲等。
          (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列乙等。
          (四)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列丙等。
          (五)未滿六十分者,列丁等。

   7      七、年度考核成績評定除列優等者由本府頒給獎狀外,農會並得依下列標
              準及農會人事管理辦法規定程序辦理獎懲:
          (一)列優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功二次。
          (二)列甲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功一次。
          (三)列乙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嘉獎一次。
          (四)列丙等者,不予獎懲。
          (五)列丁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過一次。
              年度考核成績列丙等及丁等之農會,應於考核成績評定後一個月內擬
              定信用業務營運計畫報本府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