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四、本要點考核項目如附表,滿分為一百分。
本局得就年度考核特殊事項,就前項評定之總分外予以增減分數。但
增減幅度以十分為限。
依前二項計分後,總分逾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
6 六、年度考核成績,依下列規定列等:
(一)九十分以上者,列優等。
(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列甲等。
(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列乙等。
(四)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列丙等。
(五)未滿六十分者,列丁等。
7 七、年度考核成績評定除列優等者由本府頒給獎狀外,農會並得依下列標
準及農會人事管理辦法規定程序辦理獎懲:
(一)列優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功二次。
(二)列甲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功一次。
(三)列乙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嘉獎一次。
(四)列丙等者,不予獎懲。
(五)列丁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過一次。
年度考核成績列丙等及丁等之農會,應於考核成績評定後一個月內擬
定信用業務營運計畫報本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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