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農會信用業務,加強農業金融功
能,特訂本要點。
2 二、農會信用部年度業務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並依下列規定列等:
(一)九十分以上者,列優等。
(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列甲等。
(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列乙等。
(四)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列丙等。
(五)未滿六十分者,列丁等。
3 三、農會信用部年度業務考核成績評定後,除列優等者由本府頒給獎狀外
,得按考核成績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規定程序辦理獎懲,其獎懲標準
如下:
(一)列優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功二次。
(二)列甲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功一次。
(三)列乙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嘉獎一次。
(四)列丙等者,不予獎懲。
(五)列丁等者,總幹事及辦理信用業務員工各記過一次。
年度考核成績列丙等及丁等者之農會信用部,應於考核成績評定後一
個月內重新擬定信用業務營運計畫報府核辦。
4 四、農會信用部業務考核項目,除特殊功過項目外,滿分為一百分。考核
項目及配分表如附件一。
前項除書所指之特殊功過項目,本府依照考核農會信用部之特殊功過
另予加分或扣分,但不得逾十分,且總計得分最高以一百分為限。
5 五、本府依農會信用業務考核項目訂定農會信用部業務考核成績調查評定
表(以下簡稱評定表),由農會信用部填具評定表並檢附相關佐證資
料陳報本府,本府將依農會所提供之書面文件覈實核定成績。
前項所稱之評定表如附件二。
6 六、農會信用部業務年度考核,由本府於農會年度決算後辦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