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四、未滿一年之公共債務,其種類、辦理程序如下:
(一)短期借款:得視利率優惠條件及庫款調度需要,訂立借款契約,適
時向各金融機構或其他機關辦理舉借及償還等相關事宜。
(二)透支款:
1.應以市庫代理銀行為對象,並訂定透支契約。
2.透支契約應報經財政部核准後始得簽訂。
3.本府應於市庫代理銀行開立市庫總存款戶,於存款不足支付時,
市庫代理銀行應即依簽訂之透支額度內撥款因應。
4.透支契約到期前,本府得與市庫代理銀行另訂新透支契約,繼續
循環透支。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合計未償還餘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總預算及特別
預算歲出總額百分之三十。
5 五、一年以上之公共債務,其種類、辦理程序如下:
(一)中長期借款:除依財政部地方建設基金業務處理要點規定向地方建
設基金借款外,亦可向各金融行庫借款,並得依市庫實際調度需要
辦理展期。
(二)發行公債:依公共債務法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合計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占總預算及特別預算
歲出總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度
舉債額度,不得超過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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