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二、採購卡僅限作為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小額採購(公告
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支出之用,其持卡人為機關指定之採購人
員或支領特別費人員。
3 三、採購卡之最高使用額度,單筆限額及月限額由各機關視預算額度及分
配情形申請時自行填列。單筆交易不得超過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如為
支領特別費之持卡人者,應以每月特別費金額為限。
前項特別費持卡人之當月份特別費使用額度未使用者可累積使用。但
不得跨年度使用。
4 四、各機關應備函向發卡銀行提出使用採購卡申請,並提供可使用額度。
發卡銀行核發採購卡時,應將各機關持卡人資料、可使用額度一併函
復各機關。
8 八、各機關持卡人於收到發卡銀行之消費明細,應依規定程序按月彙整相
關原始憑證,詳加審核,並於憑證上加蓋政府採購卡支付字樣後,遞
移主計單位覆核。
9 九、各機關各月份應付款項,應於繳款期限前五天編製付款憑單送交本府
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財政局收到各機關簽開之付款憑單,應
於繳款期限當天將款項撥入發卡銀行。但十二月份之消費款項,配合
帳務處理,各機關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由持卡人與發卡銀行對帳,
並應於一月十日前編製付款憑單送交財政局,財政局收到各機關簽開
之付款憑單,應於一月十五日當天將款項撥入發卡銀行;各機關刷卡
消費不應辦理年度保留。
前項撥款之日,如遇銀行未對外營業之日,延至次一營業日。
10 十、各機關未列入當月份消費明細之原始憑證,應妥為保存,留至次月份
辦理請款。
12 十二、持卡人異動時,須填具名冊,備函通知發卡銀行辦理註銷手續,支
用特別費之持卡人並應即辦理結清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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