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回饋新北市立殯儀館及火化場(以下簡稱殯儀館及火化場)、骨灰骨骸
存放設施(以下簡稱納骨塔)鄰近地區,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回饋地區,其範圍如下:
一、殯儀館及火化場回饋里別:
(一)基地所在里。
(二)殯儀館及火化場基地周圍五百公尺範圍內之里別。
二、納骨塔基地周圍五百公尺範圍內之里別。但納骨塔櫃位總量大於所在
區人口總數,得全區納入。
第 4 條 本自治條例之回饋方式如下:
一、殯儀館及火化場回饋里別:
(一)基地所在里:設籍四年以上,每戶每年補助健保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殯儀館及火化場回饋里別內設籍六個月以上里民死亡時,其親屬申
請使用新北市立殯儀館禮廳、靈車及遺體火化,其費用得依新北市
公立殯儀館設施及服務收費標準減收百分之三十;設籍四年以上者
,免予收費。
二、納骨塔回饋區:設籍四年以上里民死亡時,其個人骨灰(骸)櫃位使
用費減收百分之五十。
第 5 條 前條第一款健保費之補助應由基地所在里之區公所造冊向本局申請。
第 6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