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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道路命名作業要點 第 2 條
現行條文:
二、道路主管機關於道路新闢、拓寬完工時,應檢附道路之寬度、長度,
    並標示其起迄範圍等相關圖資,以書面通知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
    局)及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辦理命名、更名作業。
民國 109 年 01 月 17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2      二、道路主管機關於道路新闢、拓寬完工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府民政局(
              以下簡稱本局)及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辦理命名、更
              名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