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各校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及輔導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處: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
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與教學評鑑
及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公民教育、民主法治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
衛生保健、學生團體活動與生活管理及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
等事項。
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及出納等事項。
四、輔導室: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與人格測驗、學生學
習興趣、成就與志願調查、輔導與諮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等事項
。
十二班以下者,設教導處,掌理前項教務處及學生事務處業務事項。
第 5 條 各校得視學校規模及校務發展需要,於處、室分設教學組、註冊組、設備
組、資訊組、訓育組、生活教育組、體育組、衛生組、文書組、事務組、
出納組、輔導組、資料組、教務組、訓導組、學習照顧組及特殊教育組。
第 6-1 條 第四條至前條所訂各處、室及組別之名稱,各校因實際發展需要得報本局
核准後調整之。
第 7 條 各校教職員得置之各類職稱,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
額編制準則之規定。
第 8 條 各校設會計室者,置主任、佐理員、書記;未設會計室者,置會計員,專
任或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置專任會計員者,
得置書記;未置會計員者,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辦,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各校設人事室者,置主任、助理員、書記;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員
,專任或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置專任人事管理員者,得置書記;未置
人事管理員者,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辦,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各校得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附設國民補習學校,辦理國民補習教育業務,
其編制依該法及新北市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要點相關規定
辦理。
第 13 條 各校教職員員額編制基準,由本局另定之。
設特殊教育班級者,其員額編制並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
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14 條 各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並為主席。
校務會議由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組成
之,其成員比例由本局定之。
第 15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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