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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1348 號
  要  旨:
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之委託公務員,係以受國家、地方自
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為其要
件。所稱「依法委託」,應依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
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
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為委託;倘係依私法契約委託,則僅屬履行私法契
約義務之契約當事人,並非委託公務員。又所謂「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
關之公共事務」,必其受託之公共事務與委託機關之權限有關,並因而於
受託範圍內取得行政主體身分,而得以自己名義獨立對外行使公權力職權
。若僅係在機關指示下,協助處理行政事務,性質上祇屬機關之輔助人力
,並非獨立之官署或具有自主之地位,尚難認係上揭所稱之委託公務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