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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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11年上字第 48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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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環境影響評估法係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
環境保護之目的,觀諸該法第 17 條規定屬具有公共利益目的之公法上義
務,因具公益性質,並非屬私法自治之範疇,而公法上之義務除另有規定
外,其義務主體無從將其應履行之法定義務,藉由私法契約之約定或協議
等方式,免除或移轉其公法上義務,卸免其行政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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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5年訴字第 116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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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姑不論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有無將委任本件機關執行契約工程事項,依法公
告及刊登公報,完成法定委任程序,本件參照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之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事務,縱機關於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與營造公
司締結契約後,曾與公司業務往來,僅係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與其所屬下級
機關之內部分層負責授權關係,此等內部分權事由對外不生契約當事人變
更之效果。機關既非契約之當事人,亦未概括承受契約權利義務,是以營
造公司本於契約約定,對於機關所為本件給付保固保證金之請求,即屬無
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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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09年訴字第 85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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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建築物之使用涉及公共安全,對於使用人自身或鄰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
可能產生危害。是建築物之使用方式應受使用執照所設定之用途拘束,不
得任意變更。建築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1 款更規定,違反同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處建築物所有權
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
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
,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
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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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10年訴字第 101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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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依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及第 7 條規定,新北市政府所得委
任辦理自治事務之機關,解釋上,也包括所屬二級機關。依新北市政府違
章建築拆除大隊組織規程規定以觀,復有獨立預算及印信,具機關地位,
得以自己名義作成認定違章建築並命拆除之行政處分,以達成建築法所賦
予建築管理之公共任務。而地方建築主管機關內部礙於時間、物力及人力
之限制,就違章建築之認定、拆除或訂有時間順序及執行流程,然此並不
限制該主管機關基於自治團體對自治事項之管理權限,斟酌具體案件事實
上之差異,及建築法立法目的而為合理之順序調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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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110年訴字第 8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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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如行政處分的瑕疵未達到重大、明顯的程度,一般人對其違法性的存在與
否猶有懷疑、不確定,基於法安定性的維護,則不令該處分無效,在該處
分被廢棄前,依然有效。此外,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規定係針對法規命
令的無效事由所為規範,徵收公告既非法規命令,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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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裁判字號: |
111年訴字第 66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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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事業排放之廢(污)水水質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且不得有繞流排放之行為
,若有違反,且具故意過失時即應受罰。而畜牧場對其所排放之廢水,本
即負有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並注意不得繞流排放之義務,然竟未注意而為繞
流排放行為,致其排放廢水水質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物、生化需氧量、化
學需氧量超標情形均甚嚴重,屬嚴重違規,顯見場內處理畜牧業所生廢水
及操作廢水處理單元等皆非完善,其讓含高濃度有害環境物質之廢水排入
並污染地面水體,自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責任。此外,主管
機關進行事業污水之採樣工作,得視情況決定是否通知事業主本人到場會
同採樣,並無稽查採樣時須於會同事業主到場始得進行採樣之規定,且稽
查採樣有其時效性,因此主管機關縱未會同事業主到場採樣,亦難謂即屬
違法,仍須視其採樣過程有無程序瑕疵,以為判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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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裁判字號: |
112年訴字第 11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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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作成命給付之行政處分,因係課予人民義務,不僅屬侵益處分,且在人民
不依行政處分給付時,行政機關更可以直接藉由行政執行之手段使人民完
成給付義務,故行政行為之形式對於人民基本權利仍會造成干預效果,基
於法治國家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行政機關如欲作成命人民給付之行政處
分,不僅必須法律上已有可對人民請求給付之實體法上依據,且須法律有
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作成命人民給付之行政處分」之行政行為形
式,始得為之,尚不得以行政機關對人民有請求權之實體法上依據,直接
作為行政機關可作成行政處分命人民給付之法律基礎,否則即與法律保留
原則有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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