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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第 7 條
現行條文:
本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本會議員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
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第 7  條  本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本會議員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
          。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第 10 條  本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票、罷免票無效之情事,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前項無效票之認定,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場為之;認定有爭議
          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罷免票
          應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