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本會議員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 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第 7 條 本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本會議員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 。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第 10 條 本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票、罷免票無效之情事,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前項無效票之認定,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場為之;認定有爭議 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罷免票 應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