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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第 13 條
現行條文:
本會議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
議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議長代理。議長、副議長同時不能執行職
務時,在會期內,由議員於三日內互推一人代理之;如為休會期間,應於
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互推一人代理之;屆期未互推產生者,由資深議員一人
代理,年資相同時,由年長者代理。
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第 6  條  本會議員之辭職,應以書面向本會提出,於辭職書送達本會時,即行生效
          。
          本會議員辭職、去職或死亡,由本會函報行政院備查,並函知市政府。

第 13 條  本會議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
          議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議長代理。議長、副議長同時不能執行職
          務時,由議長指定,不能指定時,由議員於十五日內互推一人代理之;屆
          期未互推產生者,由資深議員一人代理,年資相同時,由年長者代理。

第 15 條  本會議長、副議長辭職、去職、死亡或被罷免,本會應即報行政院備查,
          並函知市政府。
          議長、副議長出缺時,由本會議決補選之。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時,由
          行政院指定議員一人暫行議長職務,並於備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臨時會
          ,分別補選之。
          議長或副議長之補選及宣誓就職,準用第八條之規定。
          議長辭職、去職或被罷免,應辦理移交,未辦理移交或死亡者,由副議長
          代辦移交。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時,由秘書長代辦移交。

第 31 條  本會設會計室,置主任、組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