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本會議員之辭職,應以書面向本會提出,於辭職書送達本會時,即行生效
。
本會議員辭職、去職或死亡,由本會函報行政院備查,並函知市政府。
第 13 條 本會議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
議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議長代理。議長、副議長同時不能執行職
務時,由議長指定,不能指定時,由議員於十五日內互推一人代理之;屆
期未互推產生者,由資深議員一人代理,年資相同時,由年長者代理。
第 15 條 本會議長、副議長辭職、去職、死亡或被罷免,本會應即報行政院備查,
並函知市政府。
議長、副議長出缺時,由本會議決補選之。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時,由
行政院指定議員一人暫行議長職務,並於備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臨時會
,分別補選之。
議長或副議長之補選及宣誓就職,準用第八條之規定。
議長辭職、去職或被罷免,應辦理移交,未辦理移交或死亡者,由副議長
代辦移交。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時,由秘書長代辦移交。
第 31 條 本會設會計室,置主任、組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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