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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 3 條
現行條文:
本處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港工程課:漁港工程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及設施興建、漁村建
    設、漁港計畫之管理等事項。
二、漁業管理課:漁業輔導及管理、漁業權審核登記、漁業執照核發、漁
    船(員)管理(含大陸及外籍船員)等事項。
三、漁業技術課:漁業資源之開發利用、海洋復育園區維護、水產種苗培
    育、水產品繁殖技術研發等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
    、法制、研考、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務及不屬於
    其他各課之事項。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漁港工程課:漁港工程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及設施興建、漁村建
              設、漁港計畫之管理等事項。
          二  漁業管理課:漁業輔導及管理、漁業權審核登記、漁業執照核發、漁
              船(員)管理(含大陸及外籍船員)等事項。
          三  漁業技術課:漁業資源之開發利用、海洋復育園區維護、水產種苗培
              育、水產品繁殖技術研發等事項。
          四  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
              、法制、研考、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務及不屬於
              其他各課之事項。

第 9  條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秘書。
          二  技正。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0 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秘書。
          三  技正。
          四  課長。
          五  所長。
          六  主任。
          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第 2  條  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新北市政
          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置副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漁港工程科:漁港工程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及設施興建、漁村建
              設、漁港計畫之管理等事項。
          二  漁業管理科:漁業輔導及管理、漁業權審核登記、漁業執照核發、漁
              船(員)管理(含大陸及外籍船員)等事項。
          三  漁業技術科:漁業資源之開發利用、海洋復育園區維護、水產種苗培
              育、水產品繁殖技術研發等事項。
          四  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
              、法制、研考、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務及不屬於
              其他各科之事項。

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科長、主任、專員、技正、科員、技士、管理師、技佐、辦
          事員、書記。

第 9  條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0 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