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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 第 9 條
現行條文:
本局下設各級學校及家庭教育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局下設幼兒園,其行政組織及員額設置基準另定之。
民國 112 年 08 月 30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等教育科: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
              教育等事項。
          二、技職教育科: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及其他技職教育等事項。
          三、國小教育科:國民小學教育事項。
          四、幼兒教育科:幼兒教育事項。
          五、社會教育科:終身教育、藝術教育及補習教育等事項。
          六、特殊教育科:學校特殊教育事項。
          七、體育及衛生教育科:學校體育及衛生保健等事項。
          八、工程及環境教育科:學校工程、永續環境教育及財產管理等事項。
          九、新住民國際文教科:政策規劃、教育文化及國際教育等事項。
          十、教育研究及資訊發展科:教育研究、專業發展及資訊教育推動等事項
              。
          十一、督學室:視察輔導學校行政及教學視導等事項。
          十二、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施政計畫、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務及不
                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第 9  條  本局下設各級學校、體育處及家庭教育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局下設幼兒園,其行政組織及員額設置基準另定之。

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中等教育科:高中職、國民中學之教務、行政等事項。
          二  國小教育科:國民小學之教務、行政等事項。
          三  幼兒教育科:幼兒園、幼稚園及托兒所教務行政、課程等事項。
          四  社會教育科:成人教育、藝文教育及補習教育等事項。
          五  特殊教育科:學校特殊教育、訓導及輔導等事項。
          六  學生事務科:學校衛生、保健及學生事務等事項。
          七  課程教學研究科:課程發展、教學研究等事項。
          八  永續環境教育科:永續環境、學校土木工程、電力系統安全督導及財
              產管理等事項。
          九  新住民文教輔導科:政策規劃、教育文化及福利衛生等事項。
          十 教育研究發展科:教育研究、專業發展及教育網路等事項。
          十一 督學室:視察輔導學校行政及教學視導等事項。
          十二 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
                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第 9  條  本局下設各級學校、托兒所、體育處及家庭教育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中等教育科:高中職、國民中學之教務、行政等事項。
          二  國小教育科:國民小學之教務、行政等事項。
          三  幼兒教育科:幼稚園教務行政、課程等事項。
          四  社會教育科:成人教育、藝文教育及補習教育等事項。
          五  特殊教育科:學校特殊教育、訓導及輔導等事項。
          六  學生事務科:學校衛生、保健及學生事務等事項。
          七  課程教學研究科:課程發展、教學研究等事項。
          八  永續環境教育科:永續環境、學校土木工程、電力系統安全督導及財
              產管理等事項。
          九  新住民文教輔導科:政策規劃、教育文化及福利衛生等事項。
          十 教育研究發展科:教育研究、專業發展及教育網路等事項。
          十一 督學室:視察輔導學校行政及教學視導等事項。
          十二 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
                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第 9  條  本局下設各級學校、體育處及家庭教育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中等教育科:高中職、國民中學之教務、行政等事項。
          二  國小教育科:國民小學之教務、行政等事項。
          三  幼兒教育科:幼兒園、幼稚園及托兒所教務行政、課程等事項。
          四  社會教育科:成人教育、藝文教育及補習教育等事項。
          五  特殊教育科:學校特殊教育、訓導及輔導等事項。
          六  學生事務科:學校衛生、保健及學生事務等事項。
          七  課程教學研究科:課程發展、教學研究等事項。
          八  永續環境教育科:永續環境、學校土木工程、電力系統安全督導及財
              產管理等事項。
          九  新住民文教輔導科:政策規劃、教育文化及福利衛生等事項。
          十  教育研究發展科:教育研究、專業發展及教育網路等事項。
          十一  督學室:視察輔導學校行政及教學視導等事項。
          十二  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
                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第 9  條  本局下設各級學校、幼兒園、幼稚園、托兒所、體育處及家庭教育中心,
          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第 1  條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學校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中等教育科:高中職、國民中學之教務、行政等事項。
          二  國小教育科:國民小學之教務、行政等事項。
          三  幼兒教育科:幼稚園教務行政、課程等事項。
          四  社會教育科:成人教育、藝文教育及補習教育等事項。
          五  特殊教育科:學校特殊教育、訓導及輔導等事項。
          六  學生事務科:學校衛生、保健及學生事務等事項。
          七  課程教學研究科:課程發展、教學研究等事項。
          八  永續環境教育科:永續環境、學校土木工程、電力系統安全督導及財
              產管理等事項。
          九  新住民文教輔導科:政策規劃、教育文化及福利衛生等事項。
          十 教育研究發展科:教育研究、專業發展及教育網路等事項。
          十一 督學室:視察輔導學校行政及教學視導等事項。
          十二 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
                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督學、專員、編審、研
          究員、技正、股長、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分析師、設計師、科員、技
          士、管理師、營養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局設軍訓室,置主任、督學、股長、科員,依法辦理中等以上學校軍訓
          及護理事項。

第 6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視察、專員、股長、帳務檢查員、科員、佐
          理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視察、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視察、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
          辦理政風事項。

第 9  條  本局下設各級學校、體育處及家庭教育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
          員會。

第 12 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3 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科長。
          六  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4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 1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第 9  條  本局下設各級學校、幼兒園、幼稚園、托兒所、體育處及家庭教育中心,
          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