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本局下設各級學校及家庭教育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局下設幼兒園,其行政組織及員額設置基準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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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2 年 08 月 30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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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等教育科: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
教育等事項。
二、技職教育科: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及其他技職教育等事項。
三、國小教育科:國民小學教育事項。
四、幼兒教育科:幼兒教育事項。
五、社會教育科:終身教育、藝術教育及補習教育等事項。
六、特殊教育科:學校特殊教育事項。
七、體育及衛生教育科:學校體育及衛生保健等事項。
八、工程及環境教育科:學校工程、永續環境教育及財產管理等事項。
九、新住民國際文教科:政策規劃、教育文化及國際教育等事項。
十、教育研究及資訊發展科:教育研究、專業發展及資訊教育推動等事項
。
十一、督學室:視察輔導學校行政及教學視導等事項。
十二、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施政計畫、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務及不
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第 9 條 本局下設各級學校、體育處及家庭教育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局下設幼兒園,其行政組織及員額設置基準另定之。
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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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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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中等教育科:高中職、國民中學之教務、行政等事項。
二 國小教育科:國民小學之教務、行政等事項。
三 幼兒教育科:幼兒園、幼稚園及托兒所教務行政、課程等事項。
四 社會教育科:成人教育、藝文教育及補習教育等事項。
五 特殊教育科:學校特殊教育、訓導及輔導等事項。
六 學生事務科:學校衛生、保健及學生事務等事項。
七 課程教學研究科:課程發展、教學研究等事項。
八 永續環境教育科:永續環境、學校土木工程、電力系統安全督導及財
產管理等事項。
九 新住民文教輔導科:政策規劃、教育文化及福利衛生等事項。
十 教育研究發展科:教育研究、專業發展及教育網路等事項。
十一 督學室:視察輔導學校行政及教學視導等事項。
十二 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
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第 9 條 本局下設各級學校、托兒所、體育處及家庭教育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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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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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中等教育科:高中職、國民中學之教務、行政等事項。
二 國小教育科:國民小學之教務、行政等事項。
三 幼兒教育科:幼稚園教務行政、課程等事項。
四 社會教育科:成人教育、藝文教育及補習教育等事項。
五 特殊教育科:學校特殊教育、訓導及輔導等事項。
六 學生事務科:學校衛生、保健及學生事務等事項。
七 課程教學研究科:課程發展、教學研究等事項。
八 永續環境教育科:永續環境、學校土木工程、電力系統安全督導及財
產管理等事項。
九 新住民文教輔導科:政策規劃、教育文化及福利衛生等事項。
十 教育研究發展科:教育研究、專業發展及教育網路等事項。
十一 督學室:視察輔導學校行政及教學視導等事項。
十二 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
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第 9 條 本局下設各級學校、體育處及家庭教育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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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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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中等教育科:高中職、國民中學之教務、行政等事項。
二 國小教育科:國民小學之教務、行政等事項。
三 幼兒教育科:幼兒園、幼稚園及托兒所教務行政、課程等事項。
四 社會教育科:成人教育、藝文教育及補習教育等事項。
五 特殊教育科:學校特殊教育、訓導及輔導等事項。
六 學生事務科:學校衛生、保健及學生事務等事項。
七 課程教學研究科:課程發展、教學研究等事項。
八 永續環境教育科:永續環境、學校土木工程、電力系統安全督導及財
產管理等事項。
九 新住民文教輔導科:政策規劃、教育文化及福利衛生等事項。
十 教育研究發展科:教育研究、專業發展及教育網路等事項。
十一 督學室:視察輔導學校行政及教學視導等事項。
十二 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
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第 9 條 本局下設各級學校、幼兒園、幼稚園、托兒所、體育處及家庭教育中心,
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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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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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學校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中等教育科:高中職、國民中學之教務、行政等事項。
二 國小教育科:國民小學之教務、行政等事項。
三 幼兒教育科:幼稚園教務行政、課程等事項。
四 社會教育科:成人教育、藝文教育及補習教育等事項。
五 特殊教育科:學校特殊教育、訓導及輔導等事項。
六 學生事務科:學校衛生、保健及學生事務等事項。
七 課程教學研究科:課程發展、教學研究等事項。
八 永續環境教育科:永續環境、學校土木工程、電力系統安全督導及財
產管理等事項。
九 新住民文教輔導科:政策規劃、教育文化及福利衛生等事項。
十 教育研究發展科:教育研究、專業發展及教育網路等事項。
十一 督學室:視察輔導學校行政及教學視導等事項。
十二 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
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督學、專員、編審、研
究員、技正、股長、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分析師、設計師、科員、技
士、管理師、營養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局設軍訓室,置主任、督學、股長、科員,依法辦理中等以上學校軍訓
及護理事項。
第 6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視察、專員、股長、帳務檢查員、科員、佐
理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視察、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視察、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
辦理政風事項。
第 9 條 本局下設各級學校、體育處及家庭教育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
員會。
第 12 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3 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科長。
六 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4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 1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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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修正前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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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局下設各級學校、幼兒園、幼稚園、托兒所、體育處及家庭教育中心,
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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