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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 第 2 條
現行條文: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第 1  條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地方行政科:區政監督、區里行政及組織、行政區劃(含里鄰編組調
              整)、道路命名、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置、作業及災害防救整備、
              災情蒐集及通報等督導、區政諮詢委員會議、府會聯絡、輿情蒐集及
              其他有關區政等事項。
          二 地方自治科:地方自治、協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案、里民
              大會及基層會議、區里活動中心及公所行政大樓工程相關事項、公民
              養成訓練、公民會議、小型基層建設、里基層建設工作經費、議員與
              里長福利互助業務等事項。
          三 宗教禮俗科:寺廟登記及輔導、教會、祭祀公業(含法人)、宗祠、
              神明會、神壇、忠烈祠及宗教財團法人等輔導與管理、宗教團體興辦
              事業計畫申請土地變更編定、宗教法令研議、宗教業務講習及績優宗
              教團體公益慈善、社會教化表揚事項、市旗、市徽、榮譽市民之遴選
              及禮俗推展活動等事項。
          四 戶政科:戶籍登記、戶籍行政、戶籍資料與門牌編釘之規劃推展、戶
              政人員教育訓練及戶政事務所業務之監督考核等事項。
          五 人口政策科:人口政策規劃、宣導及推動、人口政策委員會相關業務
              、人口政策研討會及講習、人口政策資料分析及法令彙總、國籍案件
              審查(準歸化、歸化)及停(居)留等業務法令彙總、外籍人士居留
              諮詢及轉介服務等事項。
          六 生命禮儀科:公立殯葬設施或專區之設置、經營及管理、私立殯葬設
              施設置、擴充、增建、改建、啟用申請案件審查與監督、殯葬設施經
              營業與禮儀服務業設立許可、備查案件審核、監督與評鑑、濫葬清查
              、取締與清除、塔葬補助、墳墓修繕審查、殯葬消費保護及推廣環保
              葬法等事項。
          七 兵役徵集科:兵籍調查、徵兵體檢與複檢、入營前身高體重重測、抽
              籤、兵員掌控與配賦、徵集入營、資料移轉、僑民(生)歸化國籍與
              大陸來臺之管理、預官預士考選、志願役入營事項、年度服替代役申
              請、入營驗退、提前退伍(役)、役男出境查證、妨害兵役移送法辦
              、訴願答辯、核定役男體位、在學(因案)緩徵、免役、禁役及家庭
              因素申請服補充兵或替代役等事項。
          八 兵役勤管科:役政綜合、義務役役男與其家屬權益、役男入營輸送作
              業、國民兵管理、後備軍人管理、替代役服勤管理及備役管理、軍人
              忠靈祠祭祀管理、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及協調申請國軍支援等事項
              。
          九 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
              、所屬機關廳舍新(修)建、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
              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股長、科員、管
          理師、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局下設殯儀館及各區戶政事務所,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
          員會。

第 11 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2 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科長。
          六 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