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8600 號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5、7、16  條規定參照,如營運公司立於助手地位
提供相關資料,利用國道 ETC  收費系統行車紀錄資料行為效果歸屬於權
責機關(公務機關),故審核調閱機關所提請求後,如認符合可為特定目
的外利用情形,且符合上述相關規定要求,而決定提供國道 ETC  收費系
統行車紀錄資料,核轉並指示營運公司於擷取所調閱行車紀錄資料後,逕
復各調閱機關,與該法規定並無不合

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08020 號
  要  旨:
法務部就「為推動『政府巨量資料應用研究試辦計畫』,就行政機關保有
之政府資料提供學界研究,所詢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疑義」之說明

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20020 號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規定參照,國家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基於特定
目的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電臺執照持有者相關個人資料,符合上
述規定;若受他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EPIRB 資訊及持有者緊
急聯絡人」等個人資料,如他公務機關行為符合上述規定,於受託範圍內
行為,自亦符合上述規定;又若將船舶無線電臺管理相關資料提供予他公
務機關蒐集,由其請 EPIRB  持有者填復登錄表,涉特定目的外利用,如
可協助以達提升遇險搜救成效、保障我國籍船舶航行安全、增進公共利益
、維護船舶乘員生命安全目的,應可認為符合上述規定而得為之

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60351094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該規定係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或法
律具體或概括授權法規命令,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權限移轉不相隸屬之
其他機關辦理,並以受委託機關名義為之者而言,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權
限移轉,則非屬該規定之委託;另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  條規定,受
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該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
託機關,又所定委託,不論是否涉及公權力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