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6 條第 1 項『犯罪 前科』之定義」、「蒐集、處理『刑案資訊系統』個人刑案資料部分」、 「將『刑案資訊系統』個人刑案資料提供予公務或非公務機關部分」、「 內政部函請提供政黨負責人刑事犯罪判刑紀錄之疑義部分」等之說明
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區分為一般個人資料及特種個人資料兩類 分別加以規範,特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規定為之;一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則應符合該法第 15 、16、19、20 規定;又不具特殊性或敏感性個人資料,即使與特種資料 一起記載於病歷內,該等資料仍屬一般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