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603512510 號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蒐
集、處理,應具有特定目的,且符合該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又對個
人資料利用,則應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如欲從事特定目的外利用
,尚須符該法第 20 條第 1  項所定情形之一,始得為之,且相關蒐集、
處理或利用行為,均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
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